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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替考入刑案提起公诉 代替他人参考入刑

 文章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17-04-28 09:15:06 

  提醒: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都构成代替考试罪

  在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构成代替考试罪。(资料图片)

  本报4月27日讯 因代替他人参加2016年全国护士资格考试,“考生”贺某在考场内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近日,湖南衡阳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贺某及与其合谋的考生贺某玉提起公诉。

  “原本想通过考取护士资格证让自己的事业发展得更好,一时冲动找人替考,没想到造成今天如此严重的后果,也断送了自己的前程。”面对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贺某玉格外后悔。

  犯罪嫌疑人贺某玉在湖南省衡南县某镇卫生院工作,因要持证上岗,便多次参加全国护士资格考试,但一直未通过。2016年其报名参加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又联系上已通过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的贺某,要她代替自己考试,并约定支付报酬2200元。2016年5月29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贺某玉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交给贺某。当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贺某代替贺某玉到南华大学红湘校区第三考室参加考试。16时许,巡考老师当场发现贺某替考的事实,便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6年5月30日犯罪嫌疑人贺某玉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检察官提醒:因为护士资格证考试属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据悉,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我省首例因为考试作弊而被提起公诉追究刑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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