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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伤医案”二审宣判 湖南高院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宇先 向曼琦 时间:2017-06-25 08:46:27 

  6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海垒、杨立新、杨新春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杨新春的儿子杨绍平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杨绍平的妻子及三名子女均受伤,当日12时30分许被送往邵东县人民医院救治。该院依诊疗规程接诊处置。杨绍平的父亲杨新春、叔叔杨立新及儿子杨海垒先后赶到医院。杨立新认为医院救治不及时而在五官科护士站吵闹,王俊医生出面制止,杨立新上前推王俊,杨新春拦住准备上前的王俊并抓住其双手,两人互相推搡,杨立新趁机朝王俊头部打了一拳,杨海垒握拳对着王俊左胸部打了两三拳。王俊挣脱后拿出手机拨打电话,随即面朝下扑倒在地。当日17时13分,王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俊因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其生前纠纷中所受损伤为诱发因素。

  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海垒、杨立新、杨新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年、四年,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杨海垒、杨立新、杨新春及五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海垒、杨立新、杨新春因医生王俊劝阻杨立新在医院吵闹而故意伤害王俊身体健康,诱发重症冠心病致王俊因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海垒、杨立新、杨新春对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在共同犯罪中,杨海垒、杨立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新春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杨立新、杨海垒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海垒、杨立新和杨新春通过其亲属自愿赔偿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6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海垒、杨立新、杨新春三人的行为共同诱发王俊重症冠心病致其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杨立新和杨海垒对王俊连续实施攻击,二人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明显。杨新春控制王俊双手为杨海垒、杨立新实施伤害提供帮助,依法认定杨新春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故杨海垒、杨立新和杨新春均应对王俊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王俊患有重症冠心病,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系王俊重症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的诱发因素,对三人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正确,全案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李宇先 向曼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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