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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成 案件办理“全程留痕”

 文章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向曼琦 白里冰 时间:2017-12-13 11:38:02 

  观摩远程视频庭审

  12月12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南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办案平台建设情况,记者们在发布会现场观摩了长沙中院通过湖南省女子监狱远程科技法庭审理的两起减刑假释案件,湖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康为民,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李平、副主任黄泽良,湖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熊春明观摩了远程视频庭审和运用减刑假释案件办案平台的办案过程。

  介绍减刑假释案件办案平台

  减刑假释案件办案平台构建了减刑假释案件监狱网上报送、法院网上审理、检察院网上监督的新型办案模式。法院立案、分案、阅卷、开庭、撰写文书等环节均可实现网上办理,不仅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而且推动了减刑假释案件审判流程的公开,满足了文书上网的要求,有利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让案件的审理在阳光下进行,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介绍视频庭审情况

  近年来,湖南法院大力推进减刑假释信息化平台建设,由康为民院长担任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目前,湖南法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已基本建成并全面投入使用,并在坪塘监狱、长沙女子监狱、德山监狱、网岭监狱和岳阳监狱建成高标准远程科技法庭,实现通过科技法庭远程开庭审理假释案件。

  发布会现场

  今年以来,湖南法院已办理减刑假释案件13851件。减刑案件中,裁定减刑的有12982件,裁定不予减刑的有365件。假释案件中,裁定准予假释的有471件,不予假释的有33件。自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投入试运行至今,湖南省两级法院已使用该平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3241件,通过监狱科技法庭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115件。

  发布会还公布了罪犯阮某某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不予减刑案,故意杀人犯田某某犯罪情况恶劣、不予假释案等四起典型案例。

  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的主要成效

  成效一:实现严格规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监狱的案件材料被法院系统接收后,法院立案、分案、阅卷、撰写文书等环节均在网上办理。信息化办案平台所具有的同类案件提示等功能,有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信息化办案平台对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电子存档和监管,案件办理“全程留痕”,实现全程、动态、精准监管,避免人为的干预和影响,进一步提升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范化水平。

  成效二:实现公开透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信息化办案平台无缝对接现行法院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平台,所有依法应予公开信息均可实现自动抓取,实时公开;信息化办案平台自身所具有的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和文书上网功能,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平台具有的视频开庭功能,使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网络直播成为现实,让人们群众能够通过网络直接观看案件审理。通过以上举措,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司法正义的阳光促进了杜绝暗箱操作可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成效三:实现高效低耗办理减刑假释案

  实现高效低耗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信息化办案平台联通了监狱、法院、检察院三家办案系统。通过信息化办案平台,监狱可以通过平台网络将罪犯的减刑假释建议书,案件原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罪犯在监狱内的表现和计分考核情况等案件材料发送给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网上审理、检察机关网上监督,通过网络实现文书、材料等同步送达,减少了传统送达纸质案卷材料所需要的大量人力物力,案件办理更加环保,更具有两型社会的特质,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信息化办案平台还能为法官提供多种智能服务,有利于减少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让法官专注于办案,提高办案效率。

  典型案例

  一、罪犯阮某某不予减刑案

  罪犯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阮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原判认定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1 840元,依法追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产及其收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2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法院审理。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于2017年9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罪犯阮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虽积极参加劳动和教育改造,但其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遂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湘07刑更9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阮某某不予减刑。

  二、罪犯罗某某不予减刑案

  罪犯违心出具悔罪材料,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罗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判认定其因小事与被害人蒋某之兄发生冲突,随即蒋某纠集众人与其发生殴斗,被害人蒋某被其持铁锹打伤头部致死。2006年9月20日郴州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1200.19元(已赔付138000元)。罪犯罗某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月23日湖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6月21日、2014年12月31日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以罗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提请对其减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于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某某对原生效判决一直不服,经多次申诉,均被驳回,但该犯至今仍不认罪,并称他向刑罚执行机关出具的悔罪材料均是他违心所写,且拒绝履行尚未赔偿完毕的民事赔偿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罪犯罗某某因小事与他人斗殴并致一人死亡,在刑罚执行期间,为了获得减刑奖励,向刑罚执行机关出具违心所写的悔罪材料,不认罪服法,拒不悔罪,对尚未赔偿完毕的民事赔偿义务又拒绝履行,需要进一步接受教育和改造。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不能认定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遂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湘10刑更3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某某不予减刑。

  三、罪犯谭某某不予假释案

  罪犯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其作为互监组组长对互监组成员私藏违禁物品、赌博违规行为不尽监督职责,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谭某某,男,农民,原判认定其与同案犯谭某某二次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80克,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2008年12月12日怀化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5月17日,执行机关以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假释。法院立案后,将谭某某的基本情况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并依法提讯了该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某某在考核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但其所在互监组成员罪犯申某某分别因私藏违禁品、赌博被扣分,谭某某作为互监组组长未作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罪犯谭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其作为互监组组长对互监组成员私藏违禁物品、赌博不尽监督责任,不符合假释条件,遂裁定不予假释。相关法律文书已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

  四、罪犯田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故意杀人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田某某,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刀具致他人死亡。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以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3日减刑一年,服刑期至2018年11月2日止。2017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以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假释。法院立案后,依法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罪犯田某某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两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所犯罪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且已在2016年获得减刑奖励一次,综合其犯罪情节、原判刑罚和社会影响,裁定对其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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