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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在娄底中院一审宣判

 文章来源:“娄底中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17-12-27 15:47:32 

  12月26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阳、该公司董事,湖南鑫阳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春金、等4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周红阳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红阳、张春金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娄底红太阳电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电源材料的生产销售及矿产品加工、销售等。2011年9月13日,娄底红太阳电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娄底红太阳电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均简称红太阳公司),周红阳是红太阳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春金任红太阳公司董事。被告人肖震自2011年2月26日开始,先后任红太阳公司销售部部部长、销售副总经理。被告人李花平于2011年8月25日任红太阳公司财务部总监。

  被告人周红阳、张春金自2006年即开始向社会募集资金。为了使红太阳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达到上市要求,周红阳组织被告人肖震、李花平与肖超虎(另案处理)等人按上市要求确定红太阳公司的财务数据,并制订红太阳公司的年度及每月的销售、采购等计划,然后,再按计划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周红阳通过无实质性交易的方式,骗取红太阳公司于2009年至2012年被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被告人周红阳、张春金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向外宣传红太阳公司是拟上市企业,隐瞒红太阳公司长期亏损、负有巨额债务,以及其个人与红太阳公司并无能力偿还巨额集资款的真相,以红太阳公司生产经营为由,以支付1.5%至7%不等的月利率为诱饵,通过带领集资参与人参观红太阳公司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传播其非法集资信息,由周红阳、张春金本人或通过谢时成、谢栋良、梁俐玲(已起诉)等中介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大量非法集资。2011年7月7日,被告人周红阳、张春金为募集到更多的社会资金用于红太阳公司的无实质性交易,遂将湖南红太阳高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湖南鑫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阳投资公司),聘请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2013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工作,被告人周红阳、张春金为募集资金继续用于红太阳公司的无实质性交易,于同月21日出资成立湖南成长无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长无限投资公司),并聘请人员专门进行非法集资。

  被告人周红阳、张春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共计向1351人或单位累计非法集资2826461043.49元,其中,用于红太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集资款总金额累计为366315010.37元,其余集资款均被用于无实质性交易购销业务或偿付集资款本息等非正常的生产经营事项。红太阳公司2006年至2014年5月经营期间,每年净利润均为亏损,累计亏损152233118.82元。至2014年5月31日,周红阳、张春金累计实际归还集资款本金1728840332元,实际支付集资本金数额大于退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数额的集资参与人利息289137331.66元,实际支付的利息折抵本金后,实际诈骗539816168.05元。被告人肖震于2011年2月26日至2014年5月31日任红太阳公司销售部长等职务期间,周红阳、张春金累计向641人非法集资1529783845元。被告人李花平于2011年8月25日至2014年5月31日在红太阳公司任职财务部总监等职务期间,周红阳、张春金累计向619人非法集资14535008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红阳、张春金在红太阳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以非法集资募集资金进行虚假货物交易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等财务数据,骗取红太阳公司被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之后,又向外宣传红太阳公司是拟上市企业,骗取社会公众信任,通过集资中介人及其聘请人员公开传播其非法集资信息,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虚假货物交易的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肖震、李花平明知周红阳、张春金是以非法集资的方法募集资金进行虚假货物交易,仍通过会议与周红阳对虚假货物交易进行沟通,并根据周红阳的安排用集资款进行虚假货物交易,客观上对周红阳、张春金持续非法集资起了帮助作用,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红阳、张春金犯集资诈骗罪,起诉指控被告人肖震、李花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经审理,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周红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张春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被告人肖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被告人李花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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