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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申办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只跑一次”事项清单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时间:2018-04-26 16:12:41 

  普通护照办理指南

  一、申请类别及条件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申请类别有:

  (一)首次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从未申请过普通护照的,属首次申请。

  (二)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护照的属失效重新申请。

  (三)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是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是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五)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二、受理部门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出入境证件。我省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省内向任一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三)持有我省签发的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我省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

  (四)符合条件的外省居民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该户籍居民所在城市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上述申请人就近申请证件时,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本人提出护照申请,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护照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四、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本地户籍居民首次申请或是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8×33mm),同时申办多种类别出入境证件只需交一张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3、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4、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5、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6、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8、申请人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加急办证服务。申请人需按照急办事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护照的,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0、对于监护关系、居住证或者社保信息等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无需申请人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三)本地户籍居民申请补发普通护照,需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四)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需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五、护照有效期规定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以上的10年。

  六、办理时限

  (一)申办护照的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三)符合跨省异地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四)申请人因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七、办理收费

  (一)护照:160元/证。

  (二)护照加注:20元/项次。

  八、收费依据

  (一)湘价费[2008]63号。

  (二)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九、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具体工作规范。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领取或者按照已办理的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十一、咨询单位

  市、县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十二、24小时投诉监督电话

  省厅:0731-84738250;市州的投诉监督电话在本局网站另有公布。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办理指南

  一、申请类别及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团队旅游。赴香港或者澳门团队旅游,须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三)个人旅游。赴香港或者澳门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三)商务。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四)逗留。逗留是指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五)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期间申请前往澳门的;持逗留签注在澳门期间申请前往香港的。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本人提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一)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四)内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受理部门

  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

  (一)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签注,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四)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香港后,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香港申请赴澳门其他签注,可以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五)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澳门后,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澳门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六)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出入境证件。我省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省内向任一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七)持有我省签发的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我省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各类赴港澳地区签注。其中,在已经开放赴港澳个人游的长沙市,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办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八)符合条件的外省居民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该户籍居民所在城市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上述申请人就近申请证件时,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四、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8×33mm),同时申办多种类别出入境证件只需交一张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需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监护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需提交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人的委托书。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四)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五)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需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申请人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加急办证服务。申请人需按照急办事由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八)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1、探亲。(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2)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须由企业申请商务备案,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纳税证明;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3、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5、逗留。(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其他。(1)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九)对于监护关系、居住证或者社保信息等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无需申请人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五、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规定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

  六、签发各类签注规定

  (一)探亲签注(T)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受理部门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二)商务签注(S)。

  1、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驾驶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专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或者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团队旅游签注(L)。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个人旅游签注(G)。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五)逗留签注(D)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2、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六)其他签注(Q)。

  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七、特殊情形

  (一)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毁,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二)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向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一次或者二次有效其他签注。申请人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八、办理时限

  (一)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7个工作日。

  (三)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四)符合跨省异地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五)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九、办理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8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次有效)15元;往来港澳签注(一年内多次有效)80元/件;往来港澳签注(一年以上两年(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往来港澳签注(两年以上三年(不含三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往来港澳签注(三年期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十、收费依据

  (一)湘价费[2008]63号。

  (二)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十一、办理依据

  (一)《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具体工作规范。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符合网上申请条件的,可以通过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政务网上申请模块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领取或者按照已办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十三、咨询单位

  市、县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十四、24小时投诉监督电话

  省厅:0731-84738250;市州的投诉监督电话在本局网站另有公布。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办理指南

  一、申请类别及条件

  因私前往台湾旅游、探亲访友、定居、从事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动、商务、学习、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等以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二、申请方式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人员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

  (四)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

  (五)大陆渔船船员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作业,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所属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请。

  (六)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三、受理部门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

  (一)持台办“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可由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二)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大陆机组、船员赴台,须由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三)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团队旅游签注,须由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四)大陆渔船船员前往台湾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作业,可由其所属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五)派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大陆居民经批准应邀赴台,可分别由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六)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须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七)军人申请前往台湾,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八)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出入境证件。我省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省内向任一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九)持有我省签发的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我省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各类赴台湾地区签注(赴台定居签注除外)。其中,在已经开放赴台湾个人游的长沙市,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办赴台个人旅游签注。

  (十)符合条件的外省居民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该户籍居民所在城市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上述申请人就近申请证件时,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四、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8×33mm),同时申办多种类别出入境证件只需交一张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需交验有效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监护证明(出生证、监护关系公证书、户口簿等)。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需提交监护人的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

  (五)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赴台签注的,需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六)申请人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加急办证服务。申请人需按照急办事由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的,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八)申请前往台湾签注,应当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应邀前往台湾:应提交台办部门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级台办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3、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台办部门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级台办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4、赴台探亲: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赴台学习:交验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赴台定居: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九)对于监护关系、居住证或者社保信息等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无需申请人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五、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规定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分为10年和5年两种: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未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

  六、签发各类签注规定

  (一)团队旅游签注(L):赴台团队旅游游客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

  (二)个人旅游签注(G):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三)探亲签注(T):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四)定居签注(D):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五)应邀签注(Y):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六)商务签注(F):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七)学习签注(X):根据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

  (八)乘务签注(C):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签发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九)其他签注(Q):赴台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

  七、赴台定居的审批

  (一)对批准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的,审批机关应通知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注销户籍的通知,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定居签注。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按照赴台定居手续和要求办理。

  (二)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审批机构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定居签注后,由受理部门书面通报生母(父)户籍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人口管理)部门。

  八、换发、补发

  (一)换发情形

  往来台湾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二)补发情形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申请材料

  大陆居民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按照本指南关于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换发的还须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九、特殊情形

  (一)协助返回情形。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发生往来台湾通行证过期、遗失、损毁、被盗抢等情形导致无有效出入境证件返回大陆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可通过两岸民间机构、台湾地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坐交通工具班次及入境口岸。经核实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拟入境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并通知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通知有关航空(船舶)公司允许搭乘返回。申请人也可委托大陆亲属向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后予以协助。大陆居民未持有效证件抵达口岸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其身份后,应予以办理一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二)持乘务签注申请其他签注处理。对持乘务签注申办其他类别签注的人员,先注销其乘务签注再签发其他类别签注。其他类别签注使用后申请恢复乘务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凭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为其签发与原乘务签注剩余有效期相同的签注,确需加急办理的应在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中注明。

  (三)华侨申办证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经审核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本规范有关规定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十、办理时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符合跨省异地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三)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十一、收费标准

  (一)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本。

  (二)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十二、收费依据

  (一)湘价费[2008]63号。

  (二)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十三、办理依据

  (一)《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具体工作规范。

  十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领取或者按照已办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十五、咨询单位

  市、县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十六、24小时投诉监督电话

  省厅:0731-84738250;市州的投诉监督电话在本局网站另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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