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湖南长安网>全民普法

【以案说法】担保有风险 签字需谨慎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唐叶 时间:2018-10-17 11:54:14 

  湖南长安网10月17日讯(通讯员 唐叶)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协议。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不少由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最近南县法院就遇到这样一个案子,担保人不仅最后承担了还款义务,还因为这次的担保被司法拘留了。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9日,被执行人彭某某因资金周转向申请人蔡某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了利息,由被执行人彭某(系彭某某侄子)提供保证。后蔡某某多次找彭某某催要借款,彭某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剩余一部分尚未归还。蔡某某无奈之下将彭某某、彭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判决,由彭某某偿还蔡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彭某某、彭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蔡某某遂于2018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8年8月23日,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院组织协调,被执行人彭某却说其不知道该笔借款,也不知道这个案子的事情。面对彭某这样的态度,蔡某某也称不愿再协商,希望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因彭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于当日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后彭某经多方筹钱并积极与申请人蔡某某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担保人彭某端正了自己的态度,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称“以后一定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再也不敢随便替别人担保了。”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一般情况下,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担保人在签订合约的时候没有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并不知道担保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简单地认为只是在借据或借款合同上签个字,自己并没有用钱更不需要还钱,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有不少由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案件。法官建议,在为别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事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明确担保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担保方式并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毕竟担保有风险,必须要谨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精彩专题
为您推荐
热点排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9 www.hn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hncaw@qq.com
主办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号:湘ICP备11020403号-2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