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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涉恶案件

 文章来源: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18-11-29 17:15:04 

  11月29日,长沙中院在第一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涉恶案件,对被告人苏瑞、李兴、周庆克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尹宽宽、汪宏章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十六年有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李灿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瑞等人盘踞在开福区月湖小区附近,以“天津天狮”传销为名义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抢劫。该组织成员上百人,假扮未婚女性通过QQ等聊天软件将被害人骗至长沙,逼迫被害人购买虚假产品。该组织成员分工合作,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完全控制住被害人让其恐惧而不敢反抗,强迫被害人交出手机、现金、银行卡等物品,说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密码,如被害人反抗,就采取将其按倒、堵嘴、打耳光、灌水、控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对被害人进行“教育培训”,将其发展为集团成员,再利用上述人员为该集团继续实施犯罪,以此循环维持该集团运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瑞、李兴、周庆克、尹宽宽、汪宏章、李灿采用固定模式,有组织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本案所涉及的组织成员众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依法应认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苏瑞、李兴、周庆克、尹宽宽、汪宏章、李灿在犯罪集团中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均系首要分子,对其集团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劫财后为迫使被害人加入犯罪集团的非法拘禁行为,应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职务层级,起组织、管理、指挥作用的时间长短,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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