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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兴一未成年人恶势力团伙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获刑

 文章来源:永兴法院网 作者:何伦波 时间:2018-12-12 17:22:49 

  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谢大、曹二等6位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时,六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该案是永兴县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未成年人恶势力团伙案件。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谢大、曹二、曾三、曹四、曹五、李六在永兴县城多次参与聚众斗殴,形成了一个相对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

  2016年6月初,李东(已判刑)因一部手机和曾恒、王兵(另案处理)等人产生纠纷,同年6月4日,李东、王迪斌(已判刑)商议报复曾恒等人,当晚,王迪、李东纠集被告人谢大和许杰等人搭乘两辆小轿车,在永兴县人民路帝豪大酒店附近找到曾恒、刘小波等人,对上述人员持钢管追赶、殴打。经鉴定,曾恒右舷骨踩上不完全性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7年9月18日21时许,曹大波(已判刑)与许杰(另案处理)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并约定在永兴县三大桥附近打架,许杰纠集被告人谢大、曹二持刀赶往三大桥附近与曹大波等人打架,曹大波纠集被告人李六和李中林、李亮(均已判刑)等人持钢管赶往三大桥,之后在三大桥下,许杰、谢大、曹二等人与曹大波、李六等人持械相互斗殴。期间,被告人谢大持刀将曹大波砍伤,被告人李六在斗殴中受伤。经鉴定,曹大波左颈部操作致左副神经、肩胛上神经、肌皮神经、腋神经严重性损伤,左侧挠神经轻度损伤,导致左上肢上臂、前臂肢力2级,左肩关节丧失功能55%,评定为重伤二级。

  因被害人匡平与王二智女朋友李洁曾经发生口角纠纷,王二智(另案处理)打了匡平。2018年2月4日晚,匡平等人在银都实验学校旁边的“老邝餐馆”碰到李洁,匡平加了曾三的QQ要王二智去谈之前纠纷的事并曾三说:如果王二智不来,就不放李洁走。当时王二智正与被告人曾三、曹四、曹二、曹五等人在“陈厨老味”餐馆吃饭,当即曾三、王二智与匡平在电话里对骂,之后,王二智、曾三便纠集曹二、曹四、曹五等人一起去“老邝餐馆”,曹四打电话叫马军(已判刑)到陈厨老味餐馆,曾浩、曹淳、曹杰把李洁被扣一事告知马军,之后,被告人曹二、曾三、曹四、曹五和王二智等六人搭乘马军的车来到永兴县沙子江路银都实验中学门口,曹五下车查看情况时,发现匡平一方有10余人,曾三和曹五遂去买了6把刀分给众人,曾三、曹四、曹二、曹五和王二智等六人各持一把刀直接冲进老邝餐馆里面,将雷英、匡平、曹昌、何三可、龙祥、曹岚六人砍伤。经鉴定,雷英、匡平、曹昌的伤情均评定为轻伤一级,何三可、龙祥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曹岚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大、曹二、李六、曾三、曹四、曹五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五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谢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遂根据六被告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出处: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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