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湖南长安网>湖南要闻

湖南高院召开决胜执行难新闻发布会 全省执行到位金额达1578.96亿元

 文章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19-01-18 17:19:22 

  1月18日,

  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我省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和

  2018年执行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截止2018年年底,

  全省法院共执结案件51.83万件,

  执行到位金额1578.96亿元,

  核心执行质效指标均达到最高人民法院预设的要求,

  位居全国法院前列。

  新闻发布会现场

  划重点,我们都做了啥?

  1

  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构建综合治理执 行难工作格局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委政法委牵头40家执行联动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快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

  2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当事人拿到“真金白银”

  2018年全省法院共判处拒执罪170人,拘留失信被执行人8235人次、罚款466人次,限制出境205人次;

  全省法院共移送执转破案件153件,裁定受理破产案件117件,宣告破产25件,化解执行案件1959件。

  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行工作力度,2018年共结执民营企业为申请执行人案件9222件,执行到位金额38.92亿元。

  全省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执行专项活动”和“涉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审判执行专项活动”,累计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000多件,执行到位金额3.03亿元,对涉民生案件中困难申请执行人开展执行保险救助,发放救助款400余万元。

  3

  不断完善网络查控系统,着力解决查人找物难题

  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累计查询银行账号67.89万个437.29亿元,车辆13.15万辆。

  4

  推进联合惩戒机制落地,着力解决规避执行难题

  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万例。省工商局嵌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667.56万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12703人。

  5

  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着力解决财产变现难题

  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法院网拍覆盖率达100%,全省累计拍卖物品19998件,成交额220.52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4.62亿元。衡南县法院拍卖的潭衡西高速公路收费权以106.24亿元成交,创下了全国法院网拍单笔成交额最高记录。

  6

  推进“三统一”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执行管理难题

  全省各级法院指挥中心全部建成;

  全省法院统一装配“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调度服务平台”,执行指挥车、执法记录仪、单兵设备、移动执行APP等执行装备按需配备到位;

  全省法院统一启用“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

  建立执行工作考评机制,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和权重;

  浏阳市法院强化执行管理合力攻坚的做法被最高法院列为改革案例予以全国推广。

  7

  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

  省法院密集出台财产保全、网络拍卖、律师调查令、执行担保、案件终本、涉执信访等30多个涉执行的指导性文件;

  发布《湖南法院执行工作“九个严禁”》,开展“规范执行年”活动,“刀刃向内”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录入执行案件105.6万件,实现当事人执行案件信息随案可查;

  联合27家媒体直播互动、15家媒体现场报道,对两起执行案件开展“全媒体直播”活动,邀请代表、委员全程监督,点击观看量达到1400万次。

  典型案例

  1.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崔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三一集团是我省民营龙头企业,主营大型建筑机械。2018年1月15日,三一集团下属公司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宁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宁乡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办法官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崔某某租赁的起重机。宁乡法院执行法官两次前往哈尔滨实施扣押不但未果,还遭到案外人的恐吓、围攻。因该起重机被执行人停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居仁镇一陵园内,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周边社情民情复杂,实际控制人孙某号称地方实力人士,在当地经营多家墓地陵园,社会关系广泛。得知此情况后,宁乡法院院长要求以此案为突破口,顺畅三一集团的销售秩序,异地执行虽难,但我们要彰显法律权威,此案必须执行成功!

  宁乡法院就此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汇报,请求协调。湖南高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发函请求协助执行,该案得到黑龙江高院的高度重视,指定该案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为确保该案得以顺利执行,三级法院多次会商,分析了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社会背景,预测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了3套详细的执行方案。

  2018年6月5日凌晨6点,两省三级六家法院协同配合,组织12台警车、10余名执行法官、40余名法警以及宾县公安局的20余名特警在宾县宾西法庭集结后奔赴了执行现场。当事人在法院强大的执行攻势下,不再抗拒,签收了法律文书,配合法院执行扣押。停放了近三年的起重机在技术人员历时3个多小时的努力下修复成功,在法院和公安的护送下,于当日下午5时顺利运至指定的扣押地点。本次执行行动得到人民法院报、湖南日报、黑龙江省电视台、潇湘晨报、长沙晚报、长沙政法频道等权威媒体的关注,并进行了相关报道。

  【典型意义】

  近年来,宁乡市人民法院全力助力西线工业走廊打造,服务市域经济社会发展。该案是宁乡法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缩影。在黑龙江高院、湖南高院、哈尔滨中院、长沙中院、宾县法院、宁乡法院三级六家法院的协同联动下,困扰我省民营龙头企业三一集团多年的“骨头案”被成功执行。

  2.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潭衡高 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对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诉被告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邦公司”)、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9号调解书。

  由于泰邦公司、潭衡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渤海公司向湖南高院申请执行,湖南高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4日指定衡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南法院)执行。衡南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泰邦公司、潭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泰邦公司、潭衡公司限期内一直未履行义务。期间,衡南法院穷尽一切措施,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衡南法院召集各方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统一思想后,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了(2015)南法指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潭衡公司所有的S61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收费权。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5)南法指执字第1-1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潭衡公司所有的S61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收费权,并于2016年12月底启动评估程序。期间,被执行人潭衡公司不服向衡阳中院申请复议,衡阳中院裁定整体拍卖高速公路收费权并无不当,驳回潭衡公司的复议申请。

  衡南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在“淘宝网”网络平台上发出拍卖公告,拍卖潭衡公司持有的潭衡西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因无人竞买,于2018年1月30日流拍。2018年3月1日,衡南法院降价20%,以106.24亿元在淘宝网上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泰邦公司、潭衡公司不服衡阳中院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2018)湘执监30号执行裁定,驳回二公司的执行监督申请。衡南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恢复对被执行人潭衡公司所有的S61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第二次司法拍卖程序,并于2018年7月12日10时至2018年7月13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收费权,起拍价为人民币106.24亿元(依法按评估价下浮20%)。2018年7月13日,买受人湖南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起拍价106.24亿元竞拍成交。2018年7月16日,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法指执字第1-15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拍卖成交,并限期权利移交。2018年8月3日,在湖南省委、沿线市、县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支持下,衡南法院组织了买受人湖南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潭衡公司对湖南潭衡西高速公路收费权及相关的沿线九个收费站的监控中心的资产进行了移交监交。执行过程中,潭衡高速公路保持交通畅通不受影响。

  【典型意义】

  湖南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在最高法院的指导协调下,在湖南省委、潭衡西高速公路沿线市、县政法委的领导、支持下,周密部署,攻坚克难,完成全国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案,标的成交额达106.24亿元,并顺利实现潭衡西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交付,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该案创造了湖南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史上单笔成交量之最,保障了银行、信托公司等申请执行人近百亿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同时化解了潭衡西高速公路在建设经营期间所遗留下来的大量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3.湖南万凯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凯源公司)及5家关联公司执转破案例

  【基本案情】

  湖南万凯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及5家关联公司因经营不善,引发连环诉讼。为便于执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将涉万凯源公司系列案件集中指令至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截止2018年6月,湘潭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万凯源公司执行案608件,执行标的5.69亿元。自2015年起,万凯源公司实质已停止运营,资不抵债,大批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因涉案债权人众多,包括数家银行和700多供货商及公司员工,优先受偿权和普通债权冲突,采取任何执行措施都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执行程序一度陷入僵局。数百普通债权人多次到湘潭市人民政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万凯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湘潭两级法院及时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动员万凯源公司主动申请破产。在当地党委政府强力支持和各方当事人理解配合下,中院依法裁定宣告湖南万凯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及5家关联公司破产,涉万凯源公司591件执行案得以终结执行。各方当事人反映平静,社会效果好。

  【典型意义】

  万凯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均已歇业,无法继续经营,且已资不抵债,所涉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职工工资、金融借款、担保物权、买卖合同等法律关系。单纯通过执行措施,无法妥善处理各种法律关系,更不能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执行法院通过引导被执行人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使“僵尸”企业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4.罗某等62人申请执行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刘某某承包了中电投新疆能源达坂城风电一期49.5MW工程风机基础及临时道路施工项目,雇请罗某等62名农民工在其承包的工程工地上务工,2015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经双方当事人核算,当事人刘某某应支付当事人罗某等62人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务报酬合计人民币2300400元。但刘某某以工程款未结算到位为由没有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当事人罗某等62人。2017年1月20日,罗某等62人向涟源市杨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017年1月22日,涟源市杨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达成协议,刘某某自愿于2017年3月22日前将所欠罗某等62人的劳务报酬2300400元全部支付清结,如刘某某未支付或完全支付所欠罗某等62人劳务报酬时,罗某等62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刘某某按所欠劳务报酬金额以月息2分计算至全部支付为止。 2017年2月22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

  该案立案后,该院立即开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查控。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和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一直拒不履行。后经查明,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火电工程公司于2013年8月签订了中电投新疆能源达坂城风电一期49.5MW工程风机基础及场内临时道路施工合同,同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刘某某与青海火电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联合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工程款由青海火电工程公司到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扣除青海火电工程公司费用比例外,其余工程款支付给被执行人刘某某。

  2017年7月,执行法院向青海火电工程公司发出有关法律文书,要求其协助执行。2018年7月6日,青海火电工程公司与罗某等62人以及被执行人刘某某达成协议,为尽快将执行标的款执行到位,该院与青海火电工程公司多次沟通,经过多番协调,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2018年年底前分两次将235万元付至涟源市人民法院账户,第一批款项65万元已到账,剩余部分2018年12月底已全部到位。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拖欠民工工资案件,5年之久未履行给付义务,民工情绪非常激动,已经严重影响了62名农民工的生活。本案是一起法院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取得较好效果的案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周密部署,精准发力,穷尽执行手段,向当事人宣讲全国法院系统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活动的要求,协助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力,主动与当事人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法快速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获得了应得到的真金白银。

  5.湖南中发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沧州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案外人周某某、田某某以按揭方式向内蒙古三一公司分别采购2台泵车(价值690余万元)用于河北沧州的工程,由沧州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周某某、田某某无力还款。原告三一集团旗下湖南中发资产管理公司以追偿权纠纷将沧州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形成二个关联案件,2015年9月经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二案指令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益阳中院)执行。

  益阳中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沧州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账户上仅余少量现金,与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红火的情形不符。经进一步调取银行交易流水,发现该公司现金流充裕,但该公司一有收入,即刻将大额资金转入尹某某等三人的个人账户上,这些个人账户资金又为该公司支付税金和水电费用等。且尹某某三人分别系该公司财务人员或实际控股股东的亲戚。益阳中院认定,该公司在明知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将资产转移逃避债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遂决定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实施司法拘留,促进案件执行。

  2018年12月10日下午,益阳中院收到申请人提供的重要线索,发现韩某某在河北沧州黄骅市区的行踪。益阳中院执行局立即向省高院汇报,请求协调当地法院支持,同时组织由执行员和司法警察组成的8人执行小组赶赴河北省沧州展开执行。执行小组赶赴河北沧州黄骅市后,连夜对被拘留对象活动场所进行实地调查,组织分析研判案情,进一步制定行动方案。为保证强制执行取得实效,湖南高院指导益阳中院与河北省黄骅市法院执行局及黄骅市公安协商执行事宜,并最终取得支持,经过紧密配合,于12月12日上午依法将韩某某抓获。

  在对韩某某实施司法拘留的同时,执行小组在当地银行成功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3万余元。为进一步顺利执行案件,保障申请人权益,益阳中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韩某某及公司实际控股人进行了协商。12月15日,双方就所涉两个执行案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将第一期300万元履行到位。

  【典型案例】

  该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执行案件,也是在湖南省高院的指导协调下,益阳、黄骅两地法院通力合作,取得良好执行效果的典型异地联动执行案例。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密部署,精准发力,以扣划、拘留等强制措施推进涉民营企业的追偿权纠纷案的执行,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强烈震慑了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行为。

  6.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5日11时45分许,被告王某(系本案另一被告陈某雇佣的驾驶员)驾驶湘AD274学小型轿车沿长沙市望城区高裕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与雷锋西路交叉口时,恰遇被告黄某某驾驶湘A7103Q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某沿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西路由东往西行驶,湘AD274学小型轿车与湘A7103Q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7月20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黄某某赔偿杨某某65 300.12元。

  判决作出后,因黄某某一直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杨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询了黄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线索,都未能发现黄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1月30日,执行法官前往黄某某家中及当地村委会进行实地走访,经了解,被执行人黄某某系该村的低保户家庭,常年靠在外跑“摩的”营生,黄某某本人患有继发性结核,其妻子亦被诊断为食道癌,家境十分困难,黄某某住址所在地亦因属农田保护区未纳入征地拆迁范围。而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年近七十,也是所在社区的低保户家庭,且为听力二级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事故发生后一直由其独生女照顾饮食起居,为给杨某某筹集医药费而负债累累,生活困难。在了解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告知了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展的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保险救助活动,目前,杨某某已按救助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已审批通过,保险公司将按其提供的银行账号直接把救助金支付至其银行卡上。

  【案例意义】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列明的救助情形之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被执行人在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和措施后仍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无法通过诉讼得到赔偿而造成生活困难,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本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保险救助活动为契机,认真审查、及时救助,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7.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5日,麟辉建设公司与裕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麟辉建设公司承建裕盛公司位于宁乡县金洲新区的“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基地工程”的车间和综合楼,施工期限160天,自2010年1月8日开工至2010年6月8日竣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造价按655万元结算(包括办理施工许可证),采用大包干形式进行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后,被执行人裕盛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程款,遂酿成纠纷诉至宁乡县人民法院。该院一审判决后,被执行人裕盛公司向长沙中院上诉,经二审判决,被执行人裕盛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垫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共计3311929.33元。申请执行人麟辉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宁乡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立案后,该院向被执行人裕盛公司送达了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仅有公司厂房可供执行外(有抵押),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多次承诺只要公司经营好转一定分期履行付款义务,且在2018年4月主动履行了100万元的义务。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该公司主要生产大型厨房设备,主要面向的学校及企业食堂,但设备的回款速度慢,尤其是学校的回款,只能在学校开学前后才能回款。经该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2018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也体谅了被执行人的难处,同意300万元结案,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约定分别于2018年8月底、10月底由被执行人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万元,被执行人按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2018年11月初,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的执行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又有效的保护了被执行人作为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避免了民营企业因为一个案件的执行而导致企业陷入无法运转的境地,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双赢的局面。

  8.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岳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岳阳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市农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与被执行人岳阳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华天)租赁合同纠纷案。生效文书确定由岳阳华天分批按期向市农行、市农发行支付租金634.42万元,并将租赁的14层250余间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岳阳华天位于岳阳市中心繁华地位,曾是岳阳酒店行业标杆,生意火爆,在群众中知名度高。但由于岳阳华天法定代表人彭某犯非法集资罪被判刑及经营不善,导致岳阳华天从2015年关门至今,给市农行、市农发行造成了损失,且岳阳华天关门后,244位员工为480万元工资款,358位受害人也为1.3亿元非法集资款上访不断,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阳中院)以“执行攻坚活动”为契机,充分评估案件维稳风险,分析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最终确定如下工作方法,即:主动向市委政法委汇报,由公安机关派警力协助执行,对违法闹访和阻碍执行者予以打击;申请执行人市农行依法购买岳阳华天部分财产购买款用于兑付岳阳华天员工工资;通过对员工、非法集资受害者进行引导和释法,争取理解和配合。与此同时,市委政法委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2018年12月13日,组织两级法院执行干警70余人、公安干警170余人、消防支队、人社局、卫计委等部门40余人进行了联合执行。该案最终以强制性的手段成功腾退250余间房屋,涉案不动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市农行,申请执行人收回了多年想收回而未能收回的房产,维护了金融安全,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得保障,社会不稳步因素也得到逐步消除,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安全隐患大,维稳压力大。该案成功执结有四大亮点:一是领导重视。岳阳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多次牵头进行调度,摸排各种不稳定因素,从当事人利益诉求寻找突破口,寻找各方利益交汇点,周密制定执行工作方案。二是联动执行。岳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人社局、卫计委等部门210多人现场协助执行。三是第三方监督。邀请了岳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员现场监督执行;还邀请了电视台全程拍摄,让执行行动在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同时,执行法院及时发布的“抖音”社会反映很好,点击量230万人次。四是和谐执行。在强制执行中,既有强制腾空手段,又协调解决了员工的合理诉求,还对岳阳华天的供货商进行了合理引导,刚柔相济,彰显对弱者的关怀。该案的顺利执行,为法院处理维稳压力大、案情复杂的涉众型执行案件提供有益探索和宝贵经验。

  9.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鸿兴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代位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宏昊公司与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经磋商后决定竞买冷水江市2013年第二批次用地13号地块,向该局预付了土地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后宏昊公司因欠鸿兴公司的借款1587.15万元无力偿还,鸿兴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因宏昊公司名下无足额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执行无法到位。获知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至今未挂牌出让1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却已将土地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转为土地出让金后,鸿兴公司诉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将其原收取宏昊公司的1000万元支付给鸿兴公司,冷水江法院判决支持了鸿兴公司诉请。该案生效后,鸿兴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冷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以原1000万元已进入财政账户,只能通过财政逐年返回而不能直接向其执行为由不予履行。冷水江法院遂依法扣划了该局账户内的余额900余万元。扣划后,该局以该900余万元系土地储备债券中拨付的征迁专项资金而需支付给被征迁户,否则将影响全市建设工作为由,申请返回扣划款项。剩余款项100余万元更难以执行,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为尽快将全案执行完毕并保证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冷水江法院向娄底中院进行了汇报。2018年11月15日,娄底中院下发督办令,要求冷水江法院向冷水江国土资源局宣传党中央、习总书记的有关重要要求,释明拒不执行的后果及惩戒措施,并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保证月底执行完毕。随后,冷水江法院约谈了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宣传了2018年11月1日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阐述了利害关系,督促其带头拥护党中央的决策、贯彻依法治国大政方针,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权威。冷水江法院将相关情况向市政府进行了汇报。市政府得知情况后,市长曾伯怡高度重视,主动过问,要求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当即表示其作为党政机关一定在实际行动中做表率,随即主动将剩余执行款项全部支付至冷水江法院。2018年11月29日,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申请执行人为民营企业同时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在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积极争取党政机关及其上级部门的理解与支持,消除误解,宣讲法律规定与政策精神,督促党政机关带头尊崇宪法法律、尊崇司法裁判,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10.被告人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5日,赵某某、胡某某、翟某某因与被告人莫某某及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永冷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某、莫某某将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 120 000元及利息支付给原告赵某某、胡某某、翟某某,此利息从2014年8月1日开始,按月利息1.785%计算至上述工程款本金付清时止,利随本清。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没有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三原告遂于2015年4月28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被执行人莫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莫某某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花园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710002527)和20号车库一间;查封被执行人莫某某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湘M9928A)。上述执行裁定书亦于2015年7月20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莫某某。

  莫某某在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至2016年2月,仍一直居住在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花园的住房内。2015年8月17日,莫某某在明知其名下的湘M9928A大众牌小型轿车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以1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廖某某,廖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付款方式共向莫某某付购车款8万元,莫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廖某某出具收购车款8万元的收条一份。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莫某某与妻子万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由莫某某承担。莫某某名下位于永州市舜德花园住房一套、车库杂房一间及湘M9928A大众汽车一辆全部归女方万某某所有。另由莫某某补偿万某某人民币20万元,一年后全部付清。2015年9月7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永州市公安局。2016年2月2日,永州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莫某某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于2018年3月22日再次被该局抓获归案。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莫某某在收到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所作出的相关查封、扣押财产执行裁定书后,将依法查封的车辆擅自转卖,且在与前妻离婚时将名下所有财产约定给妻子所有,债务由自己负担,致使法院生效判决一直无法执行,其行为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隐瞒、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作出判决,被告人莫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莫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被告人莫某某在收到法院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所作出的相关查封、扣押财产执行裁定书后,将依法查封的车辆擅自转卖,且在与前妻离婚时将名下所有财产约定给妻子所有,债务由自己负担,致使生效判决一直无法执行,其行为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隐瞒、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成立。作为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且转移财产致法院的生效文书无法执行到位,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确保法律的权威。

精彩专题
为您推荐
热点排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9 www.hn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hncaw@qq.com
主办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号:湘ICP备11020403号-2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