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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被贷款”产生不良记录 信用度受损获赔

 文章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 时间:2019-02-28 17:21:47 

  本报讯(通讯员 胡康宁)沈某去银行贷款却被告知有不良记录,但产生不良记录的贷款并非沈某所贷。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信誉损失。近日,湘潭市中院二审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维持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消除不良记录、银行赔偿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判决,驳回银行上诉。

  沈某系湘潭县农村妇女。某银行的贷款借据记录显示:2007年2月15日,沈某在某银行办理股金质押贷款3000元,贷款期限至2007年12月15日。该借据上有沈某签名及印章,另有银行信贷员、包收责任人的签名。因该笔贷款逾期未还,某银行将相关逾期资料上报,征信中心形成了沈某贷款逾期未还的信用报告。2012年,沈某申请贷款未获批准,查询得知在某银行处有不良信贷记录。沈某多次找某银行反映贷款资料非其本人签字并要求清除不良记录未果。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其因不良信贷记录造成的经济损失、信誉降低、名誉受损损失4.5万元。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个人信用记录是记载个人信用活动、信用状况的凭证,反映公民主体的社会信用程度,属于公民人格利益组成部分。沈某认为3000元贷款不实且多次要求某银行调查核实,银行在沈某贷款逾期后从未催收,且拒绝作笔迹鉴定和提供贷款信贷员、包收责任人对沈某贷款事实的证明,故贷款借据不足以证明贷款3000元的事实存在。某银行以贷款逾期未还上报不良信贷信息,形成了沈某的不良信贷记录,使沈某社会信用度受到损害,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被降低。某银行的行为侵害了沈某的人格利益,沈某主张清除不良信用记录、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因沈某未提供充分的损失证据,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情节酌情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万元。遂判决某银行消除沈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记载的2007年2月1 5日贷款3000元逾期状态记录并赔偿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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