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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5月1日起,湖南“民告官”案一审将由这些法院集中管辖!(详解)

 文章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19-03-29 11:48:29 

  3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基层法院将于今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改革的情况。

  为何要对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由于我国法院系统与行政区划设置一一对应,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容易受到地方干预和影响,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政审判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改革任务。

  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倒逼行政机关从源头上加强执法程序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质效,便于统一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尺度;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好地避免行政机关干扰和地方保护。

  集中管辖是否会给老百姓打官司带来不便?

  为解决跨区划集中管辖后群众诉讼路途远等不便问题,集中管辖实施后,允许当事人在所属市州两个集中管辖法院中选择管辖,集中管辖法院立案大厅将设立专门的行政诉讼立案窗口。同时,各基层人民法院将为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当事人可以在属地法院递交诉状,由属地法院移交集中管辖法院立案受理,并通过积极开展网上立案、巡回审判、远程视频开庭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累。对已审结的案件,由集中管辖法院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决定在本院自行宣判或委托属地法院代为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实施集中管辖。

  一、集中管辖实施时间

  (一)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娄底市、怀化市、湘西自治州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二)永州市自2019年5月1日起,由变更后的两个集中管辖法院对全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益阳市、郴州市仍按原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集中管辖方案执行。

  (三)长沙市自2019年5月1日起,对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浏阳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实施集中管辖;自2019年10月1日起,对岳麓区、望城区、宁乡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实施集中管辖。

  二、集中管辖法院及管辖范围

  (一)长沙市、衡阳市、怀化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分别为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和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上诉法院均为该铁路运输法院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市州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及管辖范围分别为:

  株洲

  1.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荷塘区、石峰区、天元区、渌口区、醴陵市;2.醴陵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芦淞区、攸县、茶陵县、炎陵县。

  湘潭

  1.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岳塘区、湘潭县、韶山市;2.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雨湖区、湘乡市。

  邵阳

  1.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双清区、大祥区、邵阳县、新邵县、邵东县、武冈市;2.武冈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北塔区、隆回县、洞口县、新宁县、绥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

  岳阳

  1.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岳阳楼区、云溪区、华容县、临湘市、屈原管理区;2.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君山区、汨罗市、湘阴县、平江县、岳阳县。

  常德

  1.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武陵区、桃源县、汉寿县、澧县;2.澧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鼎城区、石门县、临澧县、津市市、安乡县。

  张家界

  1.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慈利县、桑植县;2.慈利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永定区、武陵源区。

  娄底

  1.涟源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双峰县、冷水江市、新化县;2.双峰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娄星区、涟源市。

  湘西

  1.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凤凰县、古丈县、泸溪县、花垣县;2.花垣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吉首市、保靖县、龙山县、永顺县。

  永州

  1.永州零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冷水滩区、祁阳县、道县、东安县、双牌县;2.道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零陵区、江永县、江华县、宁远县、新田县、蓝山县。

  益阳

  1.桃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赫山区、沅江市、安化县;2.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资阳区、南县、桃江县、大通湖区。

  郴州

  1.桂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北湖区、资兴市、临武县、嘉禾县、宜章县;2.资兴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苏仙区、桂阳县、永兴县、安仁县、桂东县、汝城县。

  三、集中管辖工作对接

  集中管辖实施后,非集中管辖法院对辖区一审行政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在集中管辖实施前已经开始审查或审理但未处理完毕的一审行政案件,继续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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