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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鼎城:农村建房潜藏风险 依法依规方能减损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鲁进 时间:2019-07-29 16:37:24 

  湖南长安网7月29日讯(通讯员 鲁进)老彭今年60岁,跟老伴在家,以前也是帮别人修房子,如今家里两个儿子在外务工,事业都小有成就,老彭看着自己的老房子,觉得现在条件好了,家里人口也越来越多,房子不够住,于是向政府申报修建一栋新房。正当房子主体工程差不多完工时,老彭却犯了愁。原来,在建房中负责提灰、拌灰的阳某(66岁)之前在施工中不知何故从房屋的二楼平台摔下来,伤得不轻,经过治疗后落下了残疾,已经到法院起诉了老彭。

  法院的传票送达后,老彭一家和包工头邱某都被列为了被告。老彭想,房子是我自己要修的,与儿子不相关,且施工是承包的,自己也不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异议。

  法院开庭后,查明所建房屋共三层,是由老彭以个人名义申报,老彭自己准备施工材料,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包给邻村的邱某,邱某自己召集施工队伍进行施工。阳某本次损伤分别评定为一级伤残、十级伤残,最终核算出的总经济损失高达97万余元。关于这笔损失如何承担,各方都有不同意见。老阳要求老彭夫妻、儿子以及邱某共同承担,而老彭一家和邱某都认为已经支付过医疗费,不应继续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邱某和阳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劳务关系的责任规定,判定邱某对老阳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老阳自己也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此外,老彭在农村修建三层房屋,违反《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六条关于“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将房屋施工交由并无任何资质的邱某负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与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老彭的妻子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亦应共同承担。老阳未提供老彭的两个儿子系房屋共有人的证据,二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建房造成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责任承担的主体往往包括受害者本身、屋主和包工头,但是对于包工头的资质,法律上仅对修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进行了要求,这是基于农村客观情况作出的规定,因此在农村修建房屋,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注意区分不同情况,看是否需要对施工人的资质进行审核。此外,不论是否要求资质,签订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对相关事项提前进行约定都十分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清晰地划分各方权利义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另外,农村建房属于危险作业,为施工人购买相应的保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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