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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推进道德文明建设需要法律强制力

 文章来源:法制网 作者: 时间:2019-09-10 13:01:35 

  9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地铁设立的优先车厢,在高峰时段可以仅供残疾人、未成年人、女性等有需要的人士乘坐,对于乘坐优先车厢的其他乘客,地铁工作人员应当劝离。

  深圳是我国少数几个在地铁列车上设置优先车厢的城市之一,但设置之后实际执行情况却与设计初衷相去甚远。男性乘客往往可以理直气壮地走进优先车厢,仅用一句“又不违法”就能消解所有的尴尬。如今,深圳真的要为优先车厢立法了,高峰时段非有需要的乘客走进优先车厢或将违反深圳的地方法规。这是否意味着当前优先车厢不优先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呢?恐怕问题不会那么简单。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不能执行,再好的立法也只是空中楼阁。深圳优先车厢之所以会形同虚设,根本原因就是违反规则的人太多,地铁工作人员想管也管不过来。然而,这次深圳的相关立法依然把“执法权”交给地铁工作人员,让其劝离“其他”乘客。试想,如果这种“温柔”的劝离式执法并不比立法之前更有强制性,违法的成本也不比此前更大,那么立法的目的可能依然难以实现。

  近年来,像北京、深圳、天津、济南、南昌、长沙等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都先后出台或正在酝酿出台地方的文明促进条例,这凸显了各地以立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提升市民道德文明水平的努力,也符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原则。但是立法之后的执法工作,一直都是各地的难题。

  事实上,正在征求意见的草案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草案提出,“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公共场所安保及工作人员,对实施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人员可以进行驱离;商场、宾馆、餐厅、银行、文体场所等营业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演唱会、大型赛事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为行为人提供服务,且不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并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限制行为人三个月至三年进入相关场所或参与相关活动”。也就是说,根据草案,公共场所的安保和工作人员将承担执法义务。

  相比之下,天津的文明促进条例,似乎更多地依靠警察执法。在《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一个多月以后,有报道数据显示,天津市公安部门就各类不文明现象累计接警18296次,出动警力53300人次,责令改正4209次,警告2188人次,收缴各类违规犬、流浪犬225条。

  而《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则要求,加强党委政府领导,加强有关部门的执法合作,“有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我们看到,各地在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过程中,都在尝试强化法律强制力,以推动解决法律执行问题。

  应该强调指出,在试图以法律强制力解决不文明行为问题的过程中,应准确把握法治与道德的关系。虽然提升道德靠自律,执行法律则靠强制性他律,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完全不相干。通过立法将自律与他律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依法加强道德文明建设,要求市民道德自律;另一方面,在自律无效的情况下,法律应及时跟上,以法律的强制力,依法倒逼市民道德水平的提升,这是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的应有之义。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深圳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也是对示范区的重要要求之一。因此,推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又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确保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落到实处,我们期待深圳人以深圳智慧创出深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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