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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支持公益诉讼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时间:2019-11-08 11:11:13 

  湖南日报11月7日讯(记者 于振宇 徐典波 通讯员 王田锐 胡莎)11月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检察机关任民事公益诉讼人与某养猪服务公司、姚某辉、周某初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该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起诉,是我省首例市级“两长”同庭履职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同为“守护好一江碧水”构筑起绿色的司法屏障。

  审理期间,原告岳阳市检察院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责任划分、法律适用等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及陈述。

  岳阳市检察院起诉称,2015年底,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南岳村村民周某初将其自建猪舍中的两栋租给姚某辉养猪。2016年,涉案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的模式,与姚某辉、周某初签订生猪委托养殖协议,约定由公司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并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养殖,养殖户的肉猪属于公司财产,交由公司统一回收销售,养殖户只负责提供符合公司饲养标准的养猪场地、设施和劳动力。自2016年11月起,该公司向周某初、姚某辉的养猪场共提供猪苗1676头。

  岳阳市检察院认为,姚某辉、周某初的养猪场未办理环评手续,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未建设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将养殖废水、废物经纳污池塘直接排入公共环境中。经检测,养猪场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悬浮物、粪大肠菌群数全部超标,对周边的空气、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均造成污染,居民生活用水受到影响。

  本案涉案公司与姚某辉、周某初系共同养殖,对生态环境破坏负共同侵权责任,应当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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