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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护生态平衡 浏阳市检察院首次组织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文章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19-11-22 15:24:48 

  增殖放流护生态平衡

  浏阳市检察院首次组织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增殖放流现场。)

  法制周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21日讯(记者 李翔 通讯员 罗炼)11月15日,浏阳市检察院组织在该市高坪镇桃花桥浏阳河水域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工作人员将6270尾鱼苗放流到浏阳河水域。这是浏阳市检察院首次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组织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今年3月8日,浏阳市政府发布 《关于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为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浏阳河特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决定在浏阳市辖浏阳河(非保护区)、捞刀河、南川河及其支流天然水域实行定期禁渔,禁渔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0时至2019年6月20日24时。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严禁从事捕鱼、网箱养鱼和利用水上浮动设施钓鱼等捕捞作业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

  本次放流所涉案件的被告人潘某,于禁渔期内在禁渔区所涉浏阳河水域采用禁止使用的电鱼方法和地笼网渔具捕捞水产品16.21公斤,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8月9日,浏阳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10月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潘某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非法电鱼等捕捞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平衡,还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尤其是以电捕鱼的方式捕捞,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更是毁灭性破坏,一是直接危害鱼类,用电击死、击伤、击晕鱼类,导致鱼类性腺发育停止,影响种群繁衍;造成鱼类基因突变,造成种质资源破坏;二是对水域内栖息的其他生物造成伤害,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影响鱼类饵料生物资源; 三是危害水域生态环境 ,影响水体水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内电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既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又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被告人除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增值放流以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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