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湖南长安网>公正司法

“官司有理打不赢 检察院里找民行” 浏阳检察院执行监督为当事人追回13万元工伤赔偿款

 文章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20-09-25 15:22:17 

  “官司有理打不赢 检察院里找民行”

  浏阳检察院执行监督为当事人追回13万元工伤赔偿款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通讯员 谭玉芳 徐凌峰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关心,为我伸张正义追回工伤损害赔偿款。”2020年9月17日,远在怀化的唐某向检察院办案干警不断电话致谢,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今年7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李定妮、干警徐凌峰出庭支持一起追偿工伤保险待遇起诉案,帮助当事人唐某追回工伤损害赔偿13万元。

  唐某就职于长沙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2月13日工作中不慎被机械压伤,在长沙楚元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书》,公司一次性向唐某支付赔偿费、工资、医疗等费用7200元。

  2019年9月27日,唐某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遂于2020年12月30日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10级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等15万余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唐某诉求,唐某2020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检察院干警获悉情况后,立即与唐某取得了联系,在审查材料中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唐某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10余万,而现仅得赔偿款7200元,双方签订的《事故处理协议书》显失公平,决定对该案支持起诉,并出庭应诉。

  针对该协议是属于“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撤销权期是3个月还是一年等焦点问题,检察官通过摆事实、列法条、举案例,指出该协议是在唐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所签订,且赔偿费用仅为7200元,对照依法应得的赔偿款,协议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数额,经济利益严重失衡,构成显失公平,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协议。唐某享有的撤销权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也应从唐某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果作出之日(即2019年9月27日)开始计算,因此唐某行使撤销权仍在一年的法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支持。

  通过检察官的层层释法说理,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判决撤销显失公平的《事故处理协议书》,核减被告已支付的7200元,被告另需向唐某支付赔偿款12万余元。

  李定妮认为,民事检察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通过这起案件,她看到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力量。她要告诉更多的老百姓,“官司有理打不赢,检察院里找民行部门。”

精彩专题
为您推荐
热点排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9 www.hn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hncaw@qq.com
主办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号:湘ICP备11020403号-2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