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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诉源治理 助推市域治理现代化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夏新华、叶子龙 时间:2021-05-14 15:49:43 

导读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和国家长治久安。

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社会治理共同体。

如何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生动力?湖南日报《理论·智库》特约请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湖南省“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诉源治理旨在强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既是对上世纪60年代“枫桥经验”的坚持和传承,又是新时代助推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创新举措。加强和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坚持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理念

诉源治理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机制,其根本价值追求并非落在为法院减负、缓解人案矛盾上,而是通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之所以历久弥新,是因为其核心理念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因此,新时代加强和推进诉源治理,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解决诉源治理的思想认识问题。

坚持将诉源治理重心下沉基层

诉源治理是一项基础工程,治理的重点在基层,其本质要求是将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应创新运用“枫桥经验”“三治融合”标识性成果,在乡村、社区同步推广“三治融合”基层治理。

一是拓展基层民主。以群众自治为着力点,指导成立村(居)民议事会、议事理财小组、红白理事会等,引导群众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解纷。创建村规民约示范点,全面规范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

二是强化法治保障。推进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强决策程序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宣传,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贯彻平等观念,普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理念和机制,引导群众优先选择调解模式。

三是引导德治教化。把诉源治理和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紧密结合起来,努力让道德成为每个公民自觉追求的行动“高线”,开展“无讼”社区(村)创建,引导居民群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诉源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社会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有效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组织优势,并通过考核督办,促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整体质效提升。

一是坚持“四前”工作法和“四先四早”工作机制。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防范前,防范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矛盾激化前”,确保“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

二是完善街镇“一站式”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强化街镇“主阵地”作用,依靠党的组织优势协调整合资源设立诉源治理工作站,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行“街镇吹哨、各方报到”“街镇分流、有序处理”,理顺非诉机制之间的衔接。加大对基层诉源治理的政策支持、资源投入、经费保障,尤其应加大队伍建设,推动形成街镇政法书记负责,法庭、司法所、派出所干警及调解员、村(社区)专干、乡贤人士、志愿者共同参与的专门稳定团队。

三是健全行业协会和商会人民调解机制。压实行业管理作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矛盾”的原则,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医疗卫生、婚姻家庭、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房产交易等矛盾纠纷多发易发行业和专业领域,基本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区、县(市)的全覆盖。

发挥法院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

诉源治理是一项长期工程,人民法院应切实发挥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主动融入诉源治理集中建设。

完善非诉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宣传和诉前告知引导,规范非诉纠纷解决环节无争议事实的记载和确认,优化对纠纷调处已达成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并加大对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

推进基层法庭诉源治理工作。发挥人民法庭“普法前哨、解纷先导、快审高地、先锋堡垒”作用,加强与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协调联动,通过常态化联系指导、委派调解、巡回审判、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方式,就地参与纠纷化解。

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以“可调解、能速裁”为分流标准,快速、精准分离繁简纠纷,通过简案调解、类案快解、繁案精解,实现纠纷梯次化解;构建“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模式,打造专业化速裁团队,负责诉调对接和类型化案件审理,实现调解成功案件快速确认、调解未果案件快审速裁,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作者分别系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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