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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刷脸” 依法“护脸”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天放、戴先任 时间:2021-07-30 16:40:32 

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人脸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物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有了新的依据。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以法律的手段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国内进入“刷脸时代”。在银行、企业、住宅安全和管理等各个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得以广泛应用。以人脸快速进行身份识别,准确率高、节省时间,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便捷,但有一些经营者以方便消费者的名义,强行要求消费者录取指纹或使用人脸识别,屡屡引发舆论争议。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

人脸识别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相比,属于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等特殊属性,且人脸信息采集极其便利,可以做到在被采集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其人脸信息。而在此之前,对这类采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没有严谨完备的法律加以约束,几乎任何组织、单位都可收集民众的人脸信息。基于此,早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围绕规范人脸识别应用的相关建议、提案不下5份。其中既有代表委员的个人建议、提案,也有联名提案,还有以民主党派中央的名义向大会提交的提案。

此次司法解释切中肯綮,明确规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范围,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最高法明确: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此外,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这样的做法,不但能够避免“人脸信息被滥用”,也可以最大限度保护个人隐私,让“我的人脸我做主”更好地照进现实。

有人说,这是一个注重隐私的时代,也是一个没有隐私的时代。但要切记,这是一个越来越法治化的时代,无论身处何时何地,只要侵犯群众的个人隐私,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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