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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区人民法院:价税合计1800余万元,男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赵军 时间:2021-09-16 16:32:05 

湖南长安网8月20日讯(通讯员 赵军 卢楚文)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浙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人民币2637582.7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4月间,浙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某受袁某(另案处理)委托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黄某通过聂某(已判刑)了解到岳阳某石化有限公司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将该消息告知袁某。袁某同意后,由黄某联系聂某,聂某联系岳阳某石化公司余某对接相关工作。浙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岳阳某石化有限公司分两次签订了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进行公对公过账、资金回流。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岳阳某石化有限公司向浙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品名为燃料油、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价税合计18152775元,且涉案税款2637582.74元已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案发后,浙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将抵扣的涉案税款2637582.74元全部退缴,交由侦查机关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出于对朋友的帮助,没有获利,第二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被告人黄某已离职,所起到的作用较小,且被告人黄某属自首,认罪认罚,所有涉案税款均已补缴到位,请求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以上情节予以认定,在建议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以上情节。被告人黄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减轻、从宽处罚;本案所有涉案税款均已交由侦查机关扣押,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对被告人黄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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