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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泸溪法院:建设工程款遭拖欠 男子起诉后获兑现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吴英 时间:2021-08-25 16:52:59 

湖南长安网8月25日讯(通讯员 吴英 杨志芳)建设工程承包完工后,分包商互相推诿,工程款遭拖欠,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到了法律支持。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判决二次分包商被告孙某、李某、周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赵某工程款人民币32250元整,一次分包商被告钱某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被告某公司承包泸溪县一中学生宿舍楼建设工程。同年8月30日,被告某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被告钱某承建施工。同年9月25日,被告钱某以合作的形式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孙某、李某、周某。被告孙某、李某、周某于同年10月按合同约定以被告某公司名义开始施工。2019年5月9日,被告孙某、李某、周某将钢筋劳务项目分包给原告赵某,原告赵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钢筋劳务分包项目工程。在施工期间,被告孙某、李某、周某与被告钱某发生纠纷,三人退场,退出协议中约定钢筋工、泥土工等费用由被告某公司负责。同年11月7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李某、周某等人就该工程进行结算,总工程款为225000元,已支付89640,尚欠144 860未支付。此后,被告钱某支付了原告赵某112610元,尚欠32250元没有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钱某将公司内部承包的整体工程全部转包给未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孙某、李某、周某,被告孙某、李某、周某又将其中的钢筋劳务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赵某,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交付,原告赵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被告钱某将工程整体转包没有资质的被告孙某等人存在过错,应对欠付工程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中,被告钱某与被告孙某、李某、周某签订的还款协议,原告赵某没有参与,该协议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钱某与被告孙某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没有被告某公司及项目部的盖章,被告某公司虽对被告钱某的非法转包行为存在监管过失,但其对转包行为没有过错,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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