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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利剑出鞘:故意毁坏林地,双倍赔偿!

 文章来源:临武检察 作者: 时间:2022-11-03 17:56:30 

近日,郴州市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林业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修复生态环境,若不自行有效修复则缴纳所需费用95万余元由相关部门组织代为修复;并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二倍惩罚性赔偿金60万余元及本案相关鉴定费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据悉,该案是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例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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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现场调查林地毁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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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拍图)

案件回顾:2012年4月,临武县某采石场与临武县南强镇某村签订租山协议,并办理了部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后开山采石。期间,采石场负责人因越界开采、破坏林地被临武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刑罚。现任负责人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明知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采取相同的方式,仍然雇佣使用挖掘机等机械先后剥离地表植被,以露天爆破、机械化开采的方式超林地审批范围占用林地面积采石,前后导致共计75余亩林地遭到破坏。经鉴定,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地,原植被已毁损,林业种植条件大部分遭到严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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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在今年5月受理本案后,通过阅卷、现场勘验、讯问有关案件当事人、分析本案证据发现:涉案采石场负责人超审批面积非法占用公益林地,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另本案中,采石场负责人在明知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且在前任管理人非法占用林地已被处判刑的情况下,仍然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的主观故意明显,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二倍计算。

林地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洪水调蓄、碳固定、氧气提供、空气和水质净化、气候调节、物种保育等多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价值,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发布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损害者担责。

检察官说法

“惩罚性赔偿金”是什么?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制裁恶意侵权人,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对惩治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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