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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截留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技术配方,判了!

 文章来源:长沙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2-11-17 15:19:52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

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

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日前,

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湖南省首例

侵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商业秘密犯罪案件。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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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阳某某为被害公司的技术人员与销售人员,陈某某为被害单位的客户,2019年阳某某与陈某某集结,并拉拢掌握被害单位配方及生产工艺的王某入伙,三人于2020年2月成立了某贸易公司,其后王某、阳某某经商议陆续从被害单位离职;同时,王某违反保密规定,将被害单位多种石材胶技术配方私自截留存于自己笔记本电脑并带离。

此后,三人直接利用被害单位的石材胶原配方或在不影响产品本质特性的情况下对原配方进行微调和改进后用于涉案贸易公司的产品生产,并对外销售。经审计,该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1635740.04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保密义务及被害单位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王某、阳某某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三被告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王某、阳某某、陈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累计判处罚金85万元,同时责令三名被告人退赔某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1635740.0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阳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而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王某、阳某某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故法院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三人判处刑罚,并处以一定罚金。

本案中,被害单位系工信部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其领域内中小企业群体的“领头羊”。打击以侵害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及时为企业追赃挽损,能够有力保障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助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并有效威慑窃取企业商业秘密、擅自使用企业商业技术等不法行为,推动创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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