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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法院:非法出借银行卡,换来三个月刑罚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刘健 汪婷 时间:2022-11-14 17:21:53 

湖南长安网11月11日讯(通讯员 刘健 汪婷)近日,芷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邵某根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27日,被告人邵某根与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同受微信名叫“天下”的人邀约,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以获利,二人表示同意。当日,在“天下”的安排下,二人辗转多地与远在衡阳市耒阳市的接头人碰面。随后,被告人邵某根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提供给几名耒阳市当地人用于转账,并根据他们的要求使用该批银行卡提取了部分现金。操作完成后,邵某根得好处费3000元。经调查,同年2月28日至3月1日仅2天的时间,邵某根提供的多张银行卡累计流入资金人民币447575元。3月12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邵某根主动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定认为:被告人邵某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同案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任何时候,都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信用卡、支付宝、微信账号等具有支付功能的工具出售或者出借他人,否则等待你的不是暴利,而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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