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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法院:偷渡至缅甸,芷江两80后男子获刑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刘健 汪婷 时间:2022-11-14 17:22:57 

湖南长安网11月11日讯(通讯员 刘健 汪婷)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张某星和被告人黄某因犯偷越国(边)境罪,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芷江男子张某星得知去缅甸工作可以获得高薪,遂找到芷江男子黄某和李某(另案处理)商议偷渡之事。三人在明知自己无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均愿意结伙偷渡至缅甸。同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星等三人结伴从芷江乘坐某航班飞往昆明,后从昆明乘坐某航班抵达西双版纳。当晚,三人与缅甸境内人员联系后,便通过乘车、步行等方式偷渡到缅甸境内。三人在缅甸被安排到一团伙的基地内进行拉拢、引诱国内人员的“话术培训”,数日后李某偷跑回国。其余二人则在缅甸滞留数月后才回国。后被告人张某星、黄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后二人分别被云南省孟连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四千八百元。2022年7月,两人陆续被芷江县公安局刑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星、黄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星、黄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二人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二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解释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事实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企图靠偷越国境来赚大钱的想法必定是异想天开。当你非法走出国境线时,你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将失去最有力的保障,等待你的不会是高薪,而可能是沦为赚钱工具,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辈子深陷其中,请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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