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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享受“公共收益”是业主的权利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时间:2023-01-31 09:31:08 

据报道,常德市武陵区水榭花城西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把140多万元“公共收益”,按照业主不动产产权面积每平方米11元的标准,给小区1252户业主发红包,红包金额1000多元到2000多元不等。

原来,这个小区拥有一个有110个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停车费收入,加上小区的户外广告、电梯广告以及公共区域的租赁费,一年下来有好几十万元甚至近百万元的“公共收益”。除去这次发放的140多万元,小区还剩60多万元的“公共收益”。

住在这样的小区真是幸福满满。而现在的居民小区,有几个没有“公共收益”呢?且不说不少小区都有可创收的停车场,小区的户外广告、电梯广告以及公共区域的租赁还是比较常见的;饮水机、快递柜、自助售卖机等,似乎成为一些小区的标配。然而,业主真正享受过小区“公共收益”的,又有多少呢?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主动、定期公开小区“公共收益”的来源、数额、使用去向等情况。

现实当中,有不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根本就不知道有“公共收益”一说,至于“公共收益”有多少,到哪里去了,根本就没有人过问、无人监管。物业服务人也没有依法主动、定期公开小区的“公共收益”。许多小区甚至连业主委员会都没有,小区“公共收益”被大摇大摆、无所顾忌当成了物业服务人的经营性收入,这其实是涉嫌违法的行为。小区业主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如果把家庭比作社会的细胞,那么,小区就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单元。管好用好小区“公共收益”,是发挥这个组织单元功能的重头戏,是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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