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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转错账还是代人还款?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2-23 10:27:03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资金交易往来更加频繁,特别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实时就能到账。陌生人之间银行转账,是否能以转错账为由请求返还呢?近期,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赵某与姚某并不相识,但双方分别与案外人陈某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陈某尚欠姚某借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21年4月前归还,但一直未还款。2021年5月,赵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姚某转账5万元,并将转账截图发给陈某,陈某立即将转账截图转发给姚某。2022年7月,赵某以姚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姚某诉至法院,主张向姚某转账的5万元系自己操作失误,要求姚某返还。姚某认为,赵某系自愿代案外人陈某履行债务,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本案中,根据被告姚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案外人陈某之间有事实和法律上债务关系。赵某未提供在此次转账之前有向姚某转账的记录,根据手机银行转账的流程,在转账时必须清楚、准确的输入转账对象的姓名、账号、开户行、转账金额,同时输入银行发送至转账人手机的实时验证码,在如此多流程节点的前提下,鉴于姚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结合赵某向姚某转账后,将转账截图发给陈某,陈某随即便将该转账记录截图发给了姚某的行为,能够认定赵某对其转账对象有明确的认知,且与陈某形成了代为履行合意。

综合上述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原告赵某的一系列行为有悖常理,不合逻辑,对其主张系转账错误不能自圆其说。被告姚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其获得案涉款项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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