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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身亡 同行者判赔4万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廖寒军 胥佳宁 时间:2017-08-04 16:50:15 

  岳阳汨罗的湛某与好友吴某聚会,吴某醉酒后,湛某开着吴某的车送他回家。半道上,湛某下车,吴某驾车出了车祸身亡。

  法院判决,湛某未尽到劝阻及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红网岳阳8月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廖寒军 胥佳宁 实习生 刘永强 赵诗雨)朋友聚会,难免喝酒,有些人见到酒后驾车的朋友,通常都会提醒一句,朋友不听也就算了。8月3日,记者了解到,岳阳汨罗法院屈子祠法庭近日判了一个案子,一男子与朋友参加聚会后酒驾身亡,同行的朋友因为任其醉酒后驾车离开,被法院判决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40岁的湛某是岳阳汨罗市白塘乡人。2012年4月27日下午,湛某在去修翻斗车的途中遇到驾车行驶的朋友吴某。打招呼后两人一起前往汨罗市区参加朋友聚餐。饭桌上,吴某与其他一起就餐的11人分喝了3瓶白酒,但湛某没有饮酒。

  饭后,两人跟随其他就餐的朋友一起来到一家KTV唱歌。之后湛某驾驶吴某的车从汨罗市区返回白塘乡。当车行驶至汽车修理店附近时,湛某下车去开他在此修理的翻斗车,任由酒后的吴某自行驾车回家。吴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在驾驶小汽车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上道路南侧围墙及房屋,造成车辆、围墙及房屋受损,吴某当场死亡。

  吴某的父亲认为,湛某在聚会上对他的儿子进行劝酒,但是他自己没有饮酒,应当预见吴某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却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吴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湛某觉得自己“很冤枉”。“吴某的死亡是意外交通事故,不是由于醉酒造成的,我也没有劝他饮酒,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为吴某本人。湛某与吴某一起驾车前往汨罗就餐,一起驾车从汨罗回白塘乡,湛某明知吴某在就餐时饮了大量白酒,在驾车回家时未将吴某送回家,而是将车停在距吴某家还有几公里的地方,任由吴某自行驾车回家。湛某未尽到劝阻及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应当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由湛某对吴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湛某赔偿吴某家属损失41940.15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延伸

  与好友饮酒这些事要注意了

  亲友间因聚餐饮酒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并不少见,共同聚餐者对彼此的人身安全都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即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适当的互相提醒、劝阻、照顾及扶助等义务,履行上述义务有瑕疵者都可能被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1

  强迫性劝酒,如果行为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反复劝酒、强迫灌酒、无节制斗酒等行为,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

  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欠佳,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

  酒驾未劝阻导致事故,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聚餐者通常会被判令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亲友间聚餐需要承担附随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饮酒者。共同聚餐期间没有喝酒的活动组织者、参与者同样应尽到安全保障的照顾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再次,中途离席者离开前应将已经醉酒者托付到有能力照顾的人手中,或联系其家属前来接送。离席时,其他共同聚餐者尚未醉酒,能够妥善照顾自己的,对于其后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中途离席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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