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张亮麻辣烫”引流卖奶粉,网店被判侵权!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王闻达 时间:2024-04-26 17:37:27红网时刻新闻4月26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王闻达)网店售货,“卖点”很重要。宁乡一家食品店就深谙此道,将全脂奶粉的商品标题起名“新西兰全脂奶粉雪花酥张亮麻辣烫烘焙奶茶冰淇淋酸奶奶枣商用摆摊”,不料被告上了法庭。
某餐饮管理公司为第12378074号“张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包括涮羊肉调料;调味酱;辣椒油等)、第29757000号“张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包括咖啡用调味品;巧克力酱;茶;调味品等)专用权人。
近期,某餐饮管理公司发现宁乡某食品店的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中大量销售“张亮”品牌的全脂奶粉,产品关键词、宣传介绍、商品本身都使用了与张亮麻辣烫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标识。进入该网店搜索关键词“张亮”或“张亮麻辣烫”,均显示了一条商品链接,标题为“新西兰全脂奶粉雪花酥张亮麻辣烫烘焙奶茶冰淇淋酸奶奶枣商用摆摊”,商品下方有用户评论“味道香醇,做麻辣烫妥妥滴”,商品详情处还有“新西兰全脂奶粉麻辣烫商用原装”字样。
某餐饮管理公司认为某食品店严重损害了“张亮麻辣烫”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严重损害了自身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故将某食品店诉至宁乡法院。
某食品店辩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30类,自己售卖的商品是第29类属于食用油、奶制品,二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不同。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为12378074号“张亮”商标、第29757000号“张亮”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其对上述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某餐饮管理公司有权就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关于某食品店辩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不同的问题,从用户评价、商品详情等来看,该种全脂奶粉可作为商用麻辣烫的调味品,且在实践中麻辣烫商家的确会在制作汤底时将奶粉作为调味品来增加汤底口感、提高色泽。某食品店销售的全脂奶粉与原告第29757000号“张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第30类中的“调味品”构成相同商品,与第12378074号“张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中的“调味酱”构成类似商品。
某食品店将与某餐饮管理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汉字“张亮”字样、与某餐饮管理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张亮麻辣烫”字样作为搜索关键词的同时,在其商品链接的标题上同样使用了含有涉案商标的文字,其目的系通过使用上述字样引流顾客,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产品与原告打造的“张亮麻辣烫”品牌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某食品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被告某食品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公证等事实,酌情确定某食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为4000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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