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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正司法需“自律+他律”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华 时间:2017-08-24 09:50:37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六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第四集、第五集《公正司法》,用典型的案例告诉我们,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坚决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才能保证公共权力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

  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检察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说到底是司法人员的公正。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这块“水源地”的洁净,司法机关内部要完善运行机制,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好队伍、管住案子,确保队伍不出问题、案件不出偏差。

  如果说,司法部门内部监督是自律,那么人民的监督则是他律。而司法人员无论是法院的“法官”,还是检察院的“检察官”,都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对其进行履职评议,是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应有之义。

  自2010年起,浙江台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任命的部分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切实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履职监督。其做法就是,每年组织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人员,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议对象,对其进行履职评议。具体围绕绩效来展开,“绩”为工作业绩,“效”就是办案的效率及其社会效果。不仅评议其政治业务学习、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及勤政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而且还组织人员随机旁听,评议庭审活动,对“两官”的仪态形象、表达能力、驾驭能力、公正程度、办案效率等方面进行测评量化。最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写出每个评议对象的履职评议意见,其中包括总体评价、履职评议等次和意见建议,并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于规定期限内上报。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这一司法监督工作的具体实践,既是对评议对象是否公正司法的一次检验,也是对没有轮到评议的司法干部的一场生动的教育,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8年来,台州市“两院”受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两院”集体分别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司法干部头顶天平、手握准绳,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其公正司法不仅关乎个人形象,更是关涉社会的“法治信仰”。实践表明,只有通过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水源”永远洁净。而“水源”洁净,“水流”的清澈也就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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