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湖南长安网>市州聚焦

湘潭市中级法院开启“专家会诊”新模式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 时间:2017-09-07 14:09:37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

  专业法官会议现场。

  红网时刻9月6日讯(湘潭分站记者 楚湟 通讯员 曾毅 刘倩黎)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在法官员额制的逐步落实和责任终身制的推动下,如何进一步以审判为中心,提升案件质量成为各级法院努力探索的主要方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从2016年6月开始,在全省率先推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用专家智囊团会诊疑难案件,为法官公正独立审判提供后援支持。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已成为法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新模式。截至2017年9月初,湘潭中院已召开专业法官会议205次,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609件。

  “智囊团”成为法官审案“高参”

  按照以往做法,法官在审判中遇到难以解决或拿不准的问题,可提请审委会进行研究决定,但司法改革明确要求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法官独立办案,遇到疑难问题要怎么办?没有审委会把关,案件质量如何保证?湘潭中院推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后,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湘潭中院受理的上诉人熊某梅等与被上诉人熊某俊的房屋继承权纠纷一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就是通过咨询专业法官会议得到了圆满解决。熊某梅等人与熊某俊为亲兄弟姐妹关系,1983年,经全家人共同努力,新建房屋一栋,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由熊某俊及其家人居住至今。1989年4月,熊某俊到市房产局将该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其父母分别于1984年、1996年逝世。2016年9月,熊某梅等四人以熊某俊所有的房屋为五人共有为由诉至法院。

  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如何确认?本案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针对这两个问题,合议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案件被提交至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经民事组专业法官们认真研究讨论,会议给出了咨询参考意见:本案当事人对其他继承人的身份均没有异议,而是就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该案本质上属于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确权及返还请求权纠纷,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以及债权请求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和部分动产的确权及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故该房屋应为熊某梅等四人与熊某俊共同所有,且该类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合议庭采纳了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该意见对这一类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湘潭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廖迪文介绍,专业法官会议相当于是合议庭的“智囊团”,提交给合议庭的咨询意见,供审理案件的法官们参考,并不是最终决定意见,仍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从2016年6月开始,湘潭在两级法院全面推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按照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设立5个门类的专业法官会议,每类会议由各业务庭长、资深法官、法学专家5至10人组成,会议成员无论身份、职务一律平等,均独立发表意见。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法律适用模糊,合议庭往往存在较大分歧,很难作出判决,这种情况下,专业法官会议提供的参考意见对于可能存在理论不足、实践经验欠缺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而言,弥补了少数合议庭和法官司法能力的不足。”廖迪文介绍。审理法官如果遇到有的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拿不准,就可以申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仍不能解决的案件,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集体智慧避免“同案不同判”

  湘潭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唐铁湘承办过这样一件案子:被告人杨某、张某等6人在2015年4月至9月,多次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在庭审中,张某的辩护人辩称,在案件审查阶段,张某主动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于辩护人的意见是否采纳,合议庭意见不一,该案件被提交到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会议研究后认为,虽然被告人张某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被揭发者是其贩卖毒品的上下线,在司法实践中,同案犯一方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另一方的犯罪行为,一方的犯罪行为可作为另一方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而存在,同案犯一方供述另一方的罪行,是供述其自己犯罪行为的延续,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故该揭发行为不属于立功。

  “以后,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再遇到同样的疑难,我们就有了定案的标准。”唐铁湘表示,组织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集思广益,能帮助主审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统一案件裁判尺度,避免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出现差别很大的情况。

  80%重大疑难案件在专业法官会议上得到解决

  湘潭中院近五年来,审判委员会议召开次数和研究案件数均逐年下降:2013年召开审委会15次,研究案件112件;2014年召开审委会13次,研究案件81件;2015年召开审委会10次,研究案件65件;2016年召开审委会7次,研究案件25件;2017年上半年召开审委会4次,研究案件15件。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廖迪文说:“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是研究大案要案疑案,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过多参与个案讨论研究,审委会委员的时间、精力难以顾及,审委会的会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很可能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作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订立以后,审委会就有了一个‘过滤器’,80%的案件在专业法官会议的层面得到有效解决,审委会可以腾出时间精力管大案、管大事。”

  截至2017年9月,湘潭中院已召开专业法官会议205次,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609件,并通过案件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出台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报送制度》《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意见9个。会议上讨论形成的意见被合议庭、主审法官采纳率达98%,经会议讨论的案件无一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精彩专题
为您推荐
热点排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9 www.hn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hncaw@qq.com
主办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号:湘ICP备11020403号-2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