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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集中审判执行专项活动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曾妍 时间:2018-02-06 09:31:18 

  

2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孙元清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红网时刻2月5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曾妍)2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法院关于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审判执行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

  湖南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孙元清介绍,近年来,湖南法院审结了大量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全省法院共执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990件,为1909人发还执行款,发还金额6295万元,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进一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湖南高院党组部署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审判执行专项活动。

  日前,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田立文组织部署,湖南高院第一时间成立了“全省法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审判执行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湖南高院要求,2018年1月31日以后新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结案率达到85%以上,未办结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审结。已经审结进入执行程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结率达到80%以上,未执结的2018年3月底要妥善解决。还要求,各中院和基层法院都要成立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

  孙元清表示,湖南法院将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与多部门联动打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坚强堡垒,并通过媒体宣传营造为农民工维权的强大声势。

  新闻发布会会上,湖南高院还公开了5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与王某等三人跨国务工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外人王某在缅甸某公司取得了一座矿山的采矿权后,于2015年8月22日与被告肖某、王某华、彭某三人签订了合作采矿经营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华召集了原告刘某等6人为其采矿工人,但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原告等人到达矿山后,因前期准备和开采技术问题,三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被告彭某便带领刘某等6人回国。因合作采矿未开采出矿石,遂解除了合作采矿协议,但一直未予清算,原告刘某等六名矿工的工资亦未支付。原告索要未果,于同年10月22日,将王某华等三人诉至法院。

  审理执行情况

  临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原告为三被告付出了劳务,应获得报酬,本院支持原告要求报酬的请求。遂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刘某等6人劳动报酬各4367元,共计26202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临湘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方式顺利执结了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跨国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跨国务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大部分农民工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用工不规范,导致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频发。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一直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对于跨国务工的民工而言,欠款人难找、财产难寻的问题十分突出。本案中,法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的举措,将三被执行人拖欠原告刘某等6名农民工近两年的劳动报酬执行到位,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二 李某成等25人与冷水江市某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5日,冷水江市某煤矿与自然人朱某生签订了《煤矿井下作业地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责任承包协议》,将煤矿184-240工作面安全责任生产管理承包给朱某生。2013年7月,朱某生招收李某成等25人进入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朱某生承包期间,李某成等25人接受朱某生的管理及工资发放。李某成等25人没有与冷水江市某煤矿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底,由于煤矿经营困难,朱某生未能按时支付李某成等25人的工资,李某成等25人离开该矿。朱某生尚拖欠李某成等25人2013年9月、10月、11月份的工资合计313223元。李某成等25人与冷水江市某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经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李某成等25人与冷水江市某煤矿自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5月,李某成等25人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

  审理情况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生承包了冷水江市某煤矿184-240工作面的安全责任生产管理工作,并招收李某成等25人进入煤矿从事井下工作,李某成等25人实际上即是为冷水江市某煤矿工作,李某成等25人与冷水江市某煤矿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冷水江市某煤矿依法应当对李某成等25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支付李某成等25人的工资。至于冷水江市某煤矿与朱某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双方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遂判决冷水江市某煤矿支付李某成等25人工资313223元。

  典型意义

  目前,煤矿企业存在引进“包工头”,将煤矿的井下采掘等生产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的现象,煤矿企业坐收“承包费”等利益,而将安全生产的风险推给包工头,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我国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发包方煤矿应依法支付包工头雇请的劳动者的工资,并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某某酒楼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谢某某于2016年10月1日经人介绍招聘入职,任厨房切配员,并接受长沙市天心区某某酒楼管理,谢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某某酒楼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与谢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谢某某缴纳社保。至2017年3月1日,谢某某被迫离职。后谢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经仲裁委审理,裁决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某某酒楼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类款项共计2358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其还款义务。

  审理情况

  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依据生效裁决书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某某酒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00元后,多次以酒楼经营款不足为由,拖延执行进程,经该院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到店等方式与被执行人相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仍未全部履行。为维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于2017年11月23日上午到达被执行人酒楼并与酒楼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同时多家媒体也对此次专项行动做了专题报道。迫于执行压力,酒楼负责人当场从当天经营金中取出8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并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11月27日将余款全部支付完毕。该案现已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此类执行案件是典型的涉民生案件。该案的顺利执结表明,媒体已经成为执行工作的重要载体,在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需综合利用法律、政策、舆论等手段,不仅能够促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对被执行人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同时也能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关注、理解执行工作,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迫使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

  案例四 申请执行人武某、于某、吴某等10人与郴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基本案情

  武某、于某、吴某等10名申请执行人与郴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经桂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郴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武某等人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202527元。仲裁裁决和判决书生效后,因郴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武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郴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执行法官先是约谈陈某某,但是陈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法官见面,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承担义务,对执行工作极不配合。

  面对被执行人的抗拒与规避行径,为切实维护10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决定立即采取法律措施,马上运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全面查询。经查控,被执行人的账号余额不足。

  分析案情后,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不是没有履行能力,而是善于隐蔽财产。承办法官改变思路,采用传统查询的方式,再次仔细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有三个贷款账户经常有账目往来,立即冻结这三个银行账户,切断了被执行人的经济命脉。

  银行贷款账户被法院冻结后,郴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心里十分慌张,如果不及时解冻账户,将会影响其征信信用,会对公司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当即派公司负责人火速赶到桂阳法院执行局缴纳执行标的款,主动认错,并央求法官尽快解冻其账户。

  至此,10起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10名申请执行人成功领到202527元被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难找,执行线索和可执行财产难寻,一直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桂阳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网络查控平台兼采取传统查控方式,讲究执行艺术,破解执行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例五 杨柱林与黄建盛劳动争议典型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杨柱林,邵阳武冈人,2014年在黄建盛出资的红砖厂打工,因机器故障致右腿绞断,经益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肆级伤残。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判决由被执行人黄建盛向杨柱林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合计40余万元。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黄建树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即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安化县人民法院先后依法采取了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00元、查封其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等执行措施。

  在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因杨柱林家庭非常贫困,该案引起益阳两级法院高度关注。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董南丰亲临安化督办,安化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孟新军靠前指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来生和安化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凌现场指挥执行。

  因被执行人黄建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2018年1月21日,安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将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及照片予以公告,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下落。

  当日傍晚接到群众举报,执行人员将黄建盛控制后,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在法院执行高压的震慑下,1月22日下午,被执行人家属将本案全部执行款交到了执行局。考虑到杨某身体残疾出行不便,加上路途遥远天气严寒,安化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孟新军即刻率执行人员驱车八百余里、耗时近五小时奔赴邵阳市武冈县杨柱林家中,将执行款交到杨柱林手中。至此,安化法院首例悬赏执行案顺利告结。

  典型意义

  该案是益阳法院首个悬赏执行案。该案的顺利执结,为全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的突破口,强力彰显了法律权威,维护了法律尊严,极大地震慑了“老赖”,保障了农民工、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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