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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律师,湖南省司法厅拟吊销律师执业证!

 文章来源:“微言说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18-05-18 09:42:02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柱长期肆意违法违规执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湖南省司法厅拟给予杨金柱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已于2018年5月14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

  杨金柱:你涉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扰乱法庭铁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且情节严重,我厅拟依法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湖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湘司罚先告[2018〕5号

  杨金柱: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行为

  一: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2018年1月7日起,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杨金柱律师怒操中国司法18代祖宗!(杨金柱湘普亲自翻译版)》《杨金柱律师明天早晨继续操中国司法18代祖宗30分钟》等信息,发表“这个,政府不守法,司法不守法,特别是对代表私权利的律师,给你头上戴紧箍咒,给你捆绑,给你脚镣手铐,这就是中国的司法现状!杨金柱操你奶奶!操你十八代祖宗!”“杨金柱律师明天开始,每天早晨操中国司法18代祖宗30分钟!要以身试操,操到被吊销律师证后还要操!操到失去自由去操的功能为止!”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忻××案的依法办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中院)审理忻××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中,你担任该案被告人忻xx的辩护人。自2018年1月7日起,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现在的关键是,法院可以违法,检察院可以违法,公安局可以违法,他们可以违法侦查,违法审查起诉,违法审判,但是律师,只能够配合,只能够给他们强奸,不能反抗。如果律师不配合,他们就说律师违法违规,要投,,要立案,我操他娘的妈妈的X”等言语。2018年2月1日,你在包头中院门前翻跟斗并声称:你在忻××案第二次庭审中当庭拍了桌子,骂了法官,如果法官8号之前不给忻××取保候审,你就要到包头中院翻跟斗、静坐三天,然后再绝食旁听,以命博命等言论,并将上述过程录制视频发布在互联网。同月12日,你在互联网发表“忻××案取保候审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战争,杨金柱代表正义,包头中院代表邪恶”“包头中院是最无耻的法院,三名法官是最无耻的法官,范××院长是最无耻的院长”等言论。同月12日、13日、14日你连续3天在包头中院西门审判法庭门前翻跟斗、录视频,声称要在包头中院以静坐、翻跟斗方式抗议,并发布至互联网,意图制造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莫××案的依法办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审理莫××涉嫌纵火罪一案中,你自2018年1月8日起,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对莫××案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发表“杨金柱律师以个人名义,向中国33万律师中的男炮手们征召105名炮手,一起去杭州中院静坐一天”“杭州中院的违法行为,屎可忍尿不可忍”“杭州中院的小儿科玩意,岂能逃过杨金柱的眼睛!这一次杭州保姆案,杭州中院肯定要死在杨金柱之手,只看是怎么一个死法!杨氏刀法出手就是一刀封喉!”等言论。同月13日发布信息声称:将于1月14日下午,与自己的弟子前往杭州中院和浙江省高院门口拍照留念,发表“无论是司法部还是全国律师协会,无论是湖南省还是浙江省的司法行政官员和律师协会领导,也无论是浙江省的公安法院系统,没有一个官员,敢于让杨金柱带着弟子团队,在杭州中院大门口集体表演翻筋斗节目”等言论,意图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

  三、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018年1月11日,忻××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你作为被告人忻××的辩护人,不服从法庭指挥,在该案庭审中称该院院长范××是“草包院长”并拍桌子。2018年2月1日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你拍打桌子,审判长对你予以训诫,你向审判长说:“我要训诫你!”审判长要求你提交申请回避的书面证明材料,你再度拍桌子站起来喊:“妈妈的逼,有这种狗日的法官!老子今天就要骂娘啦!”2018年4月24日,该案第四次庭审休庭前后,你不服从法庭指挥,并在法庭上对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发表“你们法官、检察官已经丧失了人性”“你们孩子小,只要忻××死在庭上,我一定会把你告到牢里去”等言论,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

  2014年底至2015年初,你担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丁××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告人丁××辩护人后,诽谤该案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翟x律师,后翟×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2017年8月18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你的行为具有诽谤性质,属于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018年3月2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向长沙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给予你相应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涉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扰乱法庭秩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410011

  联系人:周树和、周纯

  联系电话:0731-84586073,17700267577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5月14日

 

  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

  湘司听告[2018〕5号

  杨金柱:

  你涉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扰乱法庭秩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且情节严重,我厅拟依法给子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410001

  联系人:周树和、周纯

  联系电话:0731-84586073,17700267577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5月14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条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捍卫法治,坚守执业准则

  文:吕正声

  来源:湖南省律师协会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每个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事。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是法律的捍卫者,而不是规则的破坏者,更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律师应该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影响大众遵守法律,而不是带头违反法律,给人以知法犯法的恶劣印象。一个普通人可能因不懂法而违法,但作为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执业的律师来说,不可能不懂得开庭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更不可能不知道案件办理应当恪守的职业准则。

  湖南律师杨某某短短几年时间里,迅速蜕变成一个以“闹庭”著称的律师,在法院的庭审中屡次肆意打断审判长讲话、拍打辩护席桌子,甚至手指审判长出言辱骂,并公然多次在法庭上抛出“审判长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权利指挥我”等不当言论,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杨某某的行为突破律师行业规范,数次三番违背准则行事,不遵守法庭秩序,种种行为远超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范围,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极大地损害了律师整体形象,严重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的身份定位、与法治精神均背道而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二款的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条款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明律师要最大限度地依法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律师的本职工作;第二层意思,律师通过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目的;第三层意思,律师工作的本质是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执业的最高目标,也是律师执业的最高使命。《律师法》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由此可见律师守法责无旁贷,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首先应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始终忠于法律事实,忠于自己誓言,服务于当事人,服务于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反对一切谋取不当利益的活动。

  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把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执业理念、行为准则和工作规范,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业行为、发挥职能作用。律师必须始终恪守法治原则,始终怀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成为识大体,顾大局,讲事实,讲证据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律师应积极发挥尊法守法表率作用,主动教育和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应依法办案,依规执业,真正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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