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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宪法日的特殊座谈:民企掌门人献计经济“半壁江山”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时间:2018-12-06 10:48:40 

  12月4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宪法 依法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座谈会”在长沙召开。

  5名人大代表中的民企“掌门人”在座谈会上发言,献计民营经济发展。

  红网时刻记者 吴公然 长沙报道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同时,也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保障。

  12月4日,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也迎来了我国第一个“宪法宣传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民营经济领域的五级人大代表座谈,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宪法、依法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

  总书记强调“三个没有变”,让广大民营企业吃了定心丸。此次作为民营企业家中的杰出代表,5名人大代表中的民企“掌门人”便率先在座谈中直言发展困惑,提出意见建议。

  5名人大代表中的民企“掌门人”提出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小红:政策方面,建议银行对于信用记录、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适当放宽流贷期限至3年期,并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提供较优惠的贷款利率;劳动力成本方面,合理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增加个人缴费比例,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女性员工给予一定用工补贴。

  省人大代表、湖南咖啡之翼品牌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尹峰:建议加快税费减免,进一步完善当前的税费体系,调整税制结构,降低费率,针对不同行业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税种合并和减免。加大开放力度,以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和黄花综保区为核心,以跨境电商产业为特色,构建空、铁、港、公、保税“五位一体”的平台通道,大力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

  株洲市人大代表、株洲联诚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肖勇民:政府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时不分类别、不戴帽子,做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大中小型企业一视同仁。在科研项目立项、政府资金资助、评选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等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在“亲”“清”前提下,鼓励各级政府大胆与民营企业加强联系,指导、关心和支持企业发展。

  湘阴县人大代表、湘阴县和爱医院董事长陈国彬:政府、卫计行政部门应鼓励民营医院的建设,适当放宽设立条件,制定免税、减税、贷款、药价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并将工作重心调整至规范监管过程、提供指导等,帮助民营医院健康发展。建议为民营医院配置事业编制人员,用于招聘引进技术骨干和紧缺人才。

  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人大代表、湖南宏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熊姣军:涉农中小民营企业有“四盼”:一盼资源、项目向涉农企业倾斜,包括税收优惠、专项资金支持、行政绿色通道等。二盼加大涉农贷款力度,完善贷款发放监管机制,切实降低涉农企业融资成本。三盼设立涉农企业人才发展基金,支持人才入乡。四盼降低社保费率,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湖南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来自不同行业的民营企业中的人大代表,踊跃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建言献策,座谈会场气氛热烈,从一个侧面说明湖南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十足。

  改革开放40年,湖南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尤其是近年来,湖南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2017年,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总量突破300万户,注册资本金总额突破6万亿元,创造了全省59.4%的经济增加值、57.8%的税收、90%左右的进出口和就业岗位。可以说,民营经济支撑了全省经济的“半壁江山”。

  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宪法是总保障。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还必须加快保障和促进民企发展方面的法规制定与修订工作。

  谈到民营企业,不得不说中小企业,因为它们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去年已对中小企业促进法全面修订,将原法由7章扩展到10章,条文由45条增加到61条,很多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完善,目的是用法制的手段,更好地保障和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湖南2006年制定的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亟需全面修订。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将这一项目列入了本届立法规划。

  同时,湖南还将启动湖南省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条例、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等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制度红利。

  阅读链接:“八二宪法”历经哪5次修改?

  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与宪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紧密相连。改革开放以来,“八二宪法”历经5次修改。

  1982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最初文本,第一次把个体经济写入宪法,从而从宪法上给予个体经济发展最有力的保障。在总纲的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1988年首次修宪,修正案第1条对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次修改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私营经济的发展。

  1993年第二次修宪,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年第三次修宪,第11条增加“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004年第四次修宪,“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修改,从法律上有效保证了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这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铺平了道路。

  2018年是第五次修宪,继续坚持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这些基本定位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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