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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法院公开宣判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最高获刑15年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周新莲 张乐琳 袁雅琴 时间:2019-05-13 16:46:15 


5月9日,娄星法院公开宣判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红网时刻娄底5月10日讯(通讯员 周新莲 张乐琳 记者 袁雅琴)5月9日,娄星法院公开宣判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三名被告人被依法严惩,被告人付志福等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付某福、谢某辉在双峰县、娄星区等周边地区收购母种猪,在当地进行检疫,再拉至娄底市庆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后,直接销售给被告人曾某文或以批发、零售的方式予以销售。付某福共购进3570头母猪进行屠宰,销售金额4998000元,其中有动物检疫证明并标明为种猪的1179头,金额为1646400元;谢某辉共购进1093头母种猪进行屠宰,销售金额为1530200元,其中有动物检疫票并标明为种猪的有205头,金额为287000元;曾某文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在某某牧业从付某福、谢某辉等人处购进母种猪肉26206公斤,销售金额为36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福、谢某辉将母种猪肉冒充商品猪肉予以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故被告人付某福、谢某辉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曾某文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鲜片猪肉产品即母种猪肉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对付某等3名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

  制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娄星法院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从重从快惩处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有力震慑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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