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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一债务人无偿转让涉案房产 法院判令撤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 时间:2020-06-30 11:49:57 

  红网时刻6月29日讯(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债务人无偿转让涉案财产,危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执行了这样一起案件。

  为躲避财产查询 涉案房产无偿赠给弟弟

  多年前,兰某为了周转资金,向朋友欧先生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然而,欠款到期后,兰某却以各种借口拖延归还欠款。

  在多次索要本金及利息未果后,欧先生于2018年将兰某夫妇告上了法院,要求归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018年7月30日,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兰某偿还欧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其妻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判决生效后,兰某夫妇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欧先生随后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对兰某夫妇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执行法官介绍说,经查明,被执行人兰某名下登记有两套位于枨冲镇的自建住房,但其中一套已抵押给银行,贷款金额200万元,而曾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尽管法院依法查封兰某名下的自建房,但因房屋土地性质均为集体所有,且存在抵押情形,在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下,上述房屋无法得到有效处置。

  顿时,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兰某在淮川街道有一套商品房,之前一直在兰某的名下,但财产查询却查询不到,所以就去做了调查,果然发现了‘猫腻’。” 申请执行人欧先生经过调查得知,兰某已于2017年7月将房产以赠与的形式,无偿转让给了其弟弟,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欠我的钱不还,却故意将财产转移给家人,这绝对是恶意的。” 欧先生将该线索提供给法院。

  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法院判决撤销无偿转让

  鉴于被执行人兰某无偿转移房屋,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其行为损害了申请执行人欧先生的利益。法院及时与欧先生进行了沟通,并告知其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引导欧先生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欧先生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法院遂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兰某将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长鑫时代广场房产赠与给家人的行为。

  一审宣判后,兰某兄弟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二审裁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然不服二审判决的兰某,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过,他的请求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在申请执行人的坚持下,法院得以成功拍卖了这套房屋,执行到位案款75万元,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这桩跨时两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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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可提起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行为

  法官提醒,债务人在未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况下,以无偿或者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原告在起诉时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便胜诉后,在对方不主动履行义务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表示,作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要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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