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捕鱼二十斤,被判拘役二个月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皮宣文、李艳阳 时间:2020-08-12 10:12:25湖南长安网8月12日讯(通讯员 皮宣文、李艳阳)8月7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在资江河里进行电击捕鱼的该区兰溪镇三岔河村村民曾国树判处刑罚。在之前的6月24日,被告人曾国树进行了渔业资源补偿增殖放流,并对自己的非法捕捞行为在市级媒体予以了公开道歉。
经赫山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曾国树驾驶渔船在资江河的毛角口至八字哨渡口河段,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捕鱼约一个小时,非法捕捞鲤鱼、翘嘴鱼等水产品10公斤。益阳市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的执法人员现场将其查获,没收了捕鱼工具和渔获。经鉴定,因曾国树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0元,间接经济损失6320元。为此,益阳市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对曾国树作出罚款二千元、没收渔获物10公斤、拆除电力捕捞装置的行政处罚。2020年1月3日,该中心将案件移送至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7月9日,益阳市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而撤销了对曾国树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曾国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6月24日,曾国树在资江进行了渔业资源补偿增殖放流,并通过市级媒体对自己的行为予以了公开道歉。
赫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国树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国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以被告人曾国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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