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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长沙地铁三号线总经理黄志达获刑2年3个月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时间:2018-06-13 09:57:44 

  湖南日报6月12日讯(记者 何淼玲)记者今天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最近以受贿罪判处原长沙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志达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黄志达于1969年2月出生于长沙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3月,他在担任原长沙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颜某、严某、罗某、张某和梁某在地铁三号线建设中的承揽项目、分包工程、工程运行等方面提供帮助与关照,分多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人民币共计56.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志达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达系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其自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黄志达已退缴全部受贿款项,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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