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桂阳:婚内赠与第三者钱财,配偶有权要求返还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王球 刘琪 时间:2023-03-31 15:31:42湖南长安网3月30日讯(通讯员 王球 刘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韦某与被告郑某于1993年4月3日登记结婚,至今仍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9年,被告胡某与被告郑某相识,此后两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郑某使用原告韦某的微信账号及自己的微信账号,向被告胡某发送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及扫码支付高达243次,其中不乏有“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
判决结果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郑某与原告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胡某发生婚外情,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有违公序良俗。被告郑某在与被告胡某交往过程中,未经其配偶韦某同意,擅自、多次、持续地将较大金额的钱款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扫码支付方式赠与给被告胡某,事后也未取得韦某追认,超出正当的日常生活所需,被告郑某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给被告胡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韦某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较大金额的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无效。被告胡某因该赠与行为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郑某在与原告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被告胡某的财产为207205元,被告胡某应当向原告韦某返还207205元。关于原告韦某请求的利息问题,因被告胡某确给原告韦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依法确认被告胡某与被告郑某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由被告胡某向原告韦某返还207205元,并向原告韦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22年8月9日起,以2072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说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法官提醒,处理此类案件时,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行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