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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南岳镇:拒不支付抚养费 法律援助解难题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时间:2023-03-31 15:31:36 

湖南长安网3月30日讯 “雷律师、唐律师,感谢你们无偿的法律援助,感谢南岳法援对我们的帮助!”2023年2月20日,援助对象王女士专程来南岳镇司法所办公室表达谢意。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3日,王女士与前夫黄某在南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婚生子黄某某由女方王女士扶养,因黄某某智力残疾二级,除看病外,黄某需每月支付黄某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黄某某结婚。但离婚后,黄某从未支付过黄某某的抚养费,王女士多年来独自抚养儿子黄某某,经济十分困难,尤其近期家庭发生了一些变故,王女士母子二人生活更是艰难。

援助过程

无奈之下,王女士来到南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场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并指派了2名经验丰富的援助律师。接受案件指派后,两位律师迅速联系受援人黄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女士到南岳镇司法所进行会见,共同梳理具体案情,了解受援人具体诉求,收集证据材料准备诉讼,会见后,又联系了黄某所在村的村书记进一步了解案情,对黄某的经济情况与履行能力有了初步判断。

2月6日,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与受援人前往南岳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起诉,2月14日,南岳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黄某支付黄某某2016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共80个月的抚养费80000元,并承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至此,这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近年来,南岳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坚持“应援尽援优援”理念,不断提升援助能力、提高援助质量,扩大援助范围,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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