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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新晃:离婚时子女已满18周岁,父母是否还需支付抚养费?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杨燕如 时间:2023-03-31 15:31:25 

湖南长安网3月30日讯(通讯员 杨燕如)一般来说,抚养费只支付到小孩年满18周岁。但小美虽已年满18周岁,仍高三在读,尚不能独立生活,父母离婚,是否还需向其支付抚养费?且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大美与被告大志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4年2月在新晃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4年10月生育长女小美,现高三在读;于2008年11月生育次女小丽,于2010年12月生育儿子小明。

大美与大志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20年至2021年间,大美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大志离婚,均因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另查明,大美从2017年2月起在贵州省玉屏县大龙镇某公司工作,月工资3500元;从2020年12月起在大龙镇租房居住。经征求未成年子女小丽、小明的意见,小丽表示在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母亲大美一起生活;儿子小明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小明一起生活(小丽、小明平时主要由爷爷奶奶照顾生活起居)。经征求尚在校就读高三的成年女儿小美的意见,小美表示自己尚未独立生活,其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大美于2020年、2021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且在第二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原、被告分居期间不履行夫妻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实为不愿意再继续共同生活,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小丽、小明均已年满8周岁,经征求二人意见,小丽表示在父母离婚后愿跟随母亲大美一起生活,小明表示愿跟随父亲大志一起生活;从尊重小孩的意愿出发,结合两个小孩的成长环境,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婚生女小丽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小明由被告直接抚养更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原、被告双方各自直接抚养一个未成年孩子,故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关于成年女儿小美的抚养费的问题,虽然小美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尚在接受高中学历教育,属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在小美完成高中学历前,仍应当负担其必要的抚养费。小美的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被告应各自每月支付小美抚养费500元直至小美完成高中学历时止。

据此,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大美与大志离婚;婚生女小丽归大美直接抚养,婚生子小明归大志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大美与大志每月分别支付小美抚养费500元,直至小美完成高中学历时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如何确定给付抚养费的数额?

这里说的抚养费包含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何确定给付抚养费的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时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已满18周岁,但属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可向父母主张抚养费。

本案中,小美即属于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但其尚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为保证其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其父母仍应负担其必要的抚养费,直至其完成高中学历教育时止。至于小美日后若需再接受大学教育,应通过勤工俭学或助学贷款等手段自行解决大学学费、生活费等费用,父母已无法定义务再承担小美的抚养费。但小美的父母可视自己的经济能力及亲情关系,尽量协助小美完成大学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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