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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桂阳:非婚同居父母分手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该如何保障?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王球 刘琪 时间:2023-03-31 15:31:49 

湖南长安网3月30日讯(通讯员  王球 刘琪)近年来,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而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主张抚养费?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谦之父徐某韬与被告谭某萍认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08年9月22日生育一子即原告徐某谦,因当时谭某萍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遂未登记结婚。同居关系期间,徐某韬与谭某萍因感情不合,于2010年7月左右分开生活,解除了同居关系。此后,小孩徐某谦一直跟随徐某韬生活,由徐某韬进行抚养。

另查明,现谭某萍已在深圳成家,另生育一子一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负担费用的多少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徐某谦,徐某韬与谭某萍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自2010年7月谭某萍与徐某韬分居生活后,徐某谦一直跟随徐某韬生活,由徐某韬进行抚养,因此,不直接抚养的谭某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法院根据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小孩成长需要、谭某萍与他人结婚后又生育一子一女需要其抚养等情形,从公平合理角度考虑,酌定谭某萍以500元/月为标准向徐某谦支付抚养费(自2010年7月计算至2022年7月)共计72000元。对于2022年7月之后的抚养费,考虑到物价上涨、小孩长大后消费能力加大等因素,酌定由谭某萍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徐某谦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徐某谦要求其母亲谭某萍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切实保护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法律和公平的捍卫,也是对歧视非婚生子女等不当社会观念的纠偏。但这并不意味着倡导未婚先育,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适婚成年人应依法选择缔结婚姻,孕育子女,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为未成年子女创造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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