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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拆共享助力车“挽损”构成盗窃罪,男子与好友获刑

 文章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20-08-21 12:18:55 

  本报8月20日讯 一个舍不得花钱换电动车电瓶,一个电动车电瓶频频遭窃想“挽损”,长沙两男子竟想着去偷共享电动车的电瓶……

  20日,记者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获悉,正是这种奇葩想法,让他俩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两男子相约偷电瓶

  理由很奇葩

  今年3月初,张某的电动车原装电瓶坏了,但想到更换一块电瓶要1000多元,于是他萌生了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的念头,而这一想法得到了好友陈某特的支持,他们约定3月6日晚上行动。

  3月6日23时许,张某便驾车找没人的地方下手,次日凌晨1时许确定了目标。在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路高架桥和福元路出口交界处, 他们发现路边停放了两台黄色小遛共享电动车,确定周围没人后决定动手。

  拿着备好的撬棍和钢锯,两人将路边停放的共享电动车撬开,取走了电瓶。张某准备回去时,陈某特却要求再搞两台,理由是自己的电动车电瓶两次被人偷走。随后,他们驱车来到了长沙县悦湖山小区附近,采取同样方式将两台小遛电动车电瓶盗走。

  得手后,张某、陈某特将偷来的电瓶拆开,准备装在自己的电动车上,可试了多次都未成功。于是,两人在家反复摸索,这才发现偷来的电池电压不够。3月14日晚,两人采用同样方式又盗走一台小遛牌电动车电瓶。这次得手后,二人开始研究“如何让电池发挥最大效果”,没有继续作案。

  判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4月20日,警方将两人抓获。两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瓶价值共计5290.5元,被损坏轮胎价值5240元。

  法院认为,张某、陈某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开福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张某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陈某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刘笑贫 雷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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