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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震宇:建立健全立法协商机制

 文章来源:湘声报-湖南政协新闻网 作者:彭英杰 时间:2016-01-11 13:21:24 

  湖南省政协委员雷震宇:建立健全立法协商机制

  ◆湘声报记者 彭英杰

  “让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更好地参与到立法协商中,可以有效发挥民主协商优势,提升立法质量和法律的科学性,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省政协常委、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雷震宇呼吁建立健全立法协商机制。

  为立法协商提供制度保障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在雷震宇看来,建立健全的立法协商机制是政协履行职能的根本要求。政协作为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重要的法律法规在制定中、出台前和实施中在政协开展协商,可以集中优势资源、降低立法成本,体现民意、集中民智,也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有效形式。

  他建议,由省政协办公厅与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健全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对立法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成果反馈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为立法协商提供制度保障。省政协社法委与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专门研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问题。

  省政协还可成立由政协委员律师、法律工作者、政府部门的同志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省政协立法协商咨询小组”,具体组织指导开展立法协商工作,为立法协商提供组织保障。雷震宇说,“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和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确保立法协商的质量和水平。”

  党派可立体参与立法协商

  民主党派参与立法协商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雷震宇说,民主党派在立法协商中可以立体性参与,首先在与执政党的政治协商中,可以就立法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其次还可以在政协以本党派名义就立法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以本党派名义牵头就某一项立法工作进行专题协商;同时,各民主党派中的政协委员、常务委员或专门委员成员,可以参与政协组织相关方面和内容的立法协商。

  他建议,“省政协立法协商咨询小组”可作为第三方评估主体,直接参与立法后评估或参与立法后评估报告审核,对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开展民主监督,并为改进立法工作和提高立法质量提出有效建议,从而在立法协商机制上真正做到有始有终地协商。

  他认为,可从2015年拟出台的7个地方性法规或5个政府规章中挑选《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或《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由省政协组织政协委员进行立法协商。

  “去年北京实施了关于环境污染的立法协商,采取会议、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来开展,90%以上的政协委员参与其中,取得的效果很好,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下。”雷震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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