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
文章来源:湘声报-湖南政协新闻网 作者:唐波 颜娟华 时间:2016-01-11 13:27:32◆唐波 颜娟华
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对个人破产的情形并不适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个人破产的事实却大量存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世界各国制定破产法的情况来看,个人破产法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都出台了相应的个人破产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已实施多年,近年来相关法律体制的完善,为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同时,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不动产登记条例》和个人信用记录等这些制度,为制定个人破产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条件。
制定个人破产法,一方面可使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为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人保留基本的生活必需物质条件和再次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可使债权人比较公平地获得清偿,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个人破产法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三个原则:
为防范“恶意破产”的现象,应严格制定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程序,防止出现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同时,要加大对恶意破产者的惩处力度,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个人破产者的债务酌情进行有条件的部分免除,而不是全部免除。
在破产期间,要严格监督个人破产者的日常行为,对其消费能力、出国旅游、贷款借钱、投资入股等方面做出严格限制。
(作者分别系衡阳市民盟盟员、律师,衡阳市蒸湘区政协委员、民盟衡阳市委组织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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