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缘何频发
文章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雷鸿涛 蔡卓敏 时间:2015-11-18 09:33:53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3日通报信息显示: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
“非吸”案件缘何频发

吴雄华等10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庭审现场。(资料照片)
法制周报记者 雷鸿涛 通讯员 蔡卓敏
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3日通报的信息显示:当前,中国金融犯罪整体呈现快速上升趋势。2015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缘何频频发生?带着这一疑问,《法制周报》记者近日展开了调查。
现象:虚构盈利假象非法集资14亿
9月10日、11日,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雄华等10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吴雄华与他人于1996年在湖南省冷水江市成立金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金海投资有限公司。
据检方指控:2003年4月至2013年11月,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被告人吴雄华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公司盈利的假象,以13.2%至23%不等的年利息为诱饵,向8000余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款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个人及家庭开支、期货投资等。
另外,被告人吴雄华还于2006年8月在长沙市芙蓉区注册成立湖南金海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同样手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被告人吴雄华总计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4亿余元,实际诈骗金额共2.4亿余元。
7月23日至24日,湖南衡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谢小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一案。
本报记者获悉,该案中,被告人非法吸收存款超1亿元、诈骗300余万元。
近日,记者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采访时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友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友良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例,2014年以来,该院审查起诉5件10人,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4件19人,占株洲市此类案件总量的63%。而2014年以前,该院未受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3日的通报:2015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4011件10243人,超过2014年全年总数,同比分别上升153.06%和259.15%,一些案件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
探因:进入司法程序前无人监管
记者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采访时,办案检察官表示,监管不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频发的重要原因。
“由于这类犯罪的主体或为自然人,或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因此其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办案检察官介绍,目前相关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在进入司法程序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相关部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还不够明确,也无对应的管理措施,不能全面、及时掌握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动态,故无法形成打击惩处合力。
同时,个人民间借贷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发生纠纷和损失前,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这给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至立案侦查时,犯罪地点常常已是“人去楼空”,各种账目单据经常被销毁,给取证工作带来诸多不利。
“追逐暴利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频发的内因。”办案检察官介绍,在这类案件的初始阶段,不法分子以兑现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资金。有的被害人也因此获得丰厚利润,成为迅速致富的“榜样”。这种赚钱效应在“朋友圈”不断被放大,最终致使更多的被害人失去了对经济规律的正确判断,忽视投资风险,从而上当。
据分析,在此类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多为企业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农民、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低收入人群。
以王友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例,为吸收社会存款,王友良于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通过自己推介、他人介绍等方法,以支付融资方3分或3分以上月息的条件为诱饵,采取个人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判决书显示:一开始,王友良向被害人支付了部分高额利息。在该案中,高额利息成了“诱饵”,更多的被害人因此而上当。
再次,投资渠道狭窄是该类案件频发的重要推手。办案检察官介绍,目前在我国,投资渠道还比较单一。这为一些公司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土壤。与此同时,受银行信贷制度限制,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日益加大,不得不从合法融资渠道之外获得资金,而从社会公众手中募集资金。
对策: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界限
“事实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追回赃款难。犯罪分子吸收到高额资金后,除小部分款项返还投资人外,大部分均用于高风险投资、偿还个人债务或者消费挥霍,款项追回难度非常大。”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
办案检察官认为,打击“非吸”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司法、工商、金融、银行、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工商部门应严格对申请注册公司的审核把关,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预警;金融部门应对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流动的账户加强监控,以达到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生的目的。
同时,检察官建议,在承认民间借贷存在正当性的基础上,应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明确合法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消除不合理的限制条款,真正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入“地上”,从而将这类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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