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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文章来源:娄底市委政法委 作者:罗林山 时间:2015-11-13 14:08:06 

  基层公安交警坚持规范化执法,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交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是规范执法者执法行为的标准。但是,由于基层交警部门自身的特殊性和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警部门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因此,加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显得极为迫切,如何规范交通民警的执勤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当前基层交警在执法规范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直致力于以提升执法形象,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水平得到提升。但我们也不能否认,与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出行环境的要求和依法管理的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主观方面

  1.在执法思想方面。少数民警为民意识淡薄,认识不足,没有按照公安部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省局《执勤执法工作手册》执法,有的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态度蛮横,工作方法简单粗糙,执法用语不文明、不礼貌、不规范,有的民警不尊重当事人,语气生硬,对群众不耐心,甚至讽刺、挖苦当事人等等;处理事故时对待群众不耐烦,解释工作不到位,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不做进一步核实及解释;个别民警态度“冷”,接待群众态度缺少温和的现象,个别交警还存在警容风纪不规范的行为,给交警的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2.在执法程序方面。在某些处罚程序上有告知义务的没有进行告知,在出现当事人不服处罚,没有正确传达相关法律文书或告知责任,也不听取违法当事人的解释和申辩;在审批问题上没有按照先审批后处罚的办案程序,经常出现先处罚后审批的违规操作;在涉及到扣留驾驶证、行驶证或机动车等相关物品时,为了个人方便,不开出或未及时开出相关扣留物品的法律文书,在移交程序上也经常出现该继续扣留的不扣留,该移交的不及时移交等不规范的问题。

  3.在执法方式方法方面。一是以罚代管现象比较突出。在日常的执勤执法过程中,少数民警执法不严,随心所欲。比如部分民警对一些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存在人为的减轻处罚的现象,该吊销驾驶证的不吊销、该拘留当事人的不拘留。对发现的其他的交通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及时纠正,不严格处理,对事故责任人处罚不严,降格处理,甚至“以罚代刑”,该追究责任的不追究,从而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一线执勤民警执法不公,主观随意性较大,对相同或类似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标准和处罚结果有时存在不一致,缺乏公平性,大大削弱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比如根据司机的态度来决定处罚的轻重,存在态度好的轻处罚,态度差的重处罚的问题;在地域关系方面,存在离家乡近的处罚轻,对某些地域存在偏见的处罚重的问题。三是事故受案查处不及时,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效率低,案件办理粗糙,造成当事人上访。

  (二)客观方面

  1.执法外部环境比较差。

  娄底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城市,城市发展比较快,我市公安交警部门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持续不断地开展声势浩大的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全市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得到有效提升。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交通参与者的文化素质、文明修养、交通素质还远远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尽管广大交通民警风里来雨里去,顶烈日、战高温,吸尘土呼尾气,辛辛苦苦,兢兢业业,但现场执法难仍然存困扰着广大交警。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服管理,无理取闹等现象仍不时发生。一些交通行为人对路面交警纠正和处理违章很不配合,瞎编谎言,无理取闹,对交警恶语相加,威胁交警;有的交通违法者倚仗自己有钱或有所谓后台,对交警的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有的甚至故意惹怒交警,然后大声喧闹,吸引群众围观等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二是恶意投诉,故意纠缠。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人或事故当事人对交警执法、办案不满意,为了发泄私愤而恶意投诉,为扩大事态而到处上访控告,消耗了公安机关的不少精力、人力。三是横冲直撞,强行冲卡,有的交警参与者恶意冲撞交警,造成交警身体伤害。四是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人多量大,在窗口恶语伤人。在交通违章处罚窗口,每天都能听到许多对交警部门的怨言和牢骚,有的甚至诋毁和污辱交通民警。

  2.执法法规与客观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要求公安机关更有效、更及时地维护日趋复杂的社会秩序,要求民警在履行管理过程中更体现法治化、人性化。但由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社会、经济、生活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用法律来调整,这就给公安机关实际工作造成困难和被动。比如:我国尚无“袭警罪”的专门立法,民警在执法中遇到不法侵害和袭击时,缺乏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以法护警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3.执法监督落实不到位。基层交警的执法工作在着其特殊性,执法工作量比较大,执法流动性强,执法时间不确定,对执法的监督工作相比较其它警种来说,难度也相对较大。在外部的监督上,虽然目前我们通过邀请人大、政协、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设置投诉举报箱等形式,但效果还远远没有达到期目的。在内部的督上、在监督的方法上,仍停留在事后监督,如何做到事前预警、事中纠正、事后处置,还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执法监督链节。

  二、推进基层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要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堵塞执法漏洞,消除执法隐患,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改进执法形象,解决影响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的突出问题。坚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要扎实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争创“为民、务实、清廉”警队活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贯彻落实《湖南省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执勤执法四项规定》通知的规定,坚持从严治警、依规治警,加强公正廉洁执法思想教育,在思想上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加强民警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民警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耐心、细致,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教育与处罚的关系,通过纠正交通违法真正达到提高群众交通法律意识的目的。

  (二)要进一步坚持增强“人本”执法理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的提出,凸现了“人本”的执法思想,体现了对管理相对人的尊重和依法办事。对此,也要求我们在执法活动中体现人文关怀,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考虑管理相对人的情绪和处境,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综合考量具体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具体情节和可承受度等多种因素,选择“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执法手段和处理方式,既体现法律的权威,又达到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目的。通过人性化执法方式,提升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公信力,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性的互动,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

  (三)要进一步强化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现代交通管理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民警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和群众工作水平。我们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实战的需要,点面兼顾、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法制培训活动。首先,对于涉及日常办案的重点法律法规要对基层民警进行全面培训,打好民警的基础素质教育。要以“苦练基本功”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技能竞赛活动。大力开展体能、技能和业务知识达标竞赛活动。其次,针对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法律适用等重点及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或专门授课。把岗位培训作为促进规范执法的重要手段,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和全体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突出重点,严格要求,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组织民警深入学习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促使民警的执法素质、执法观念、执法水平在短时间内有较大提升。第三,抓典型,实案培训。我们可以在道路交通案件中选择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学法的形式,对民警进行培训,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另外,还要抓探索,强化理论研究,并立足自身执法工作现状,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专项课题调研,开展具有前瞻性的理论探讨,努力推动基层部门执法质量迈上一个新台阶。

  (四)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改进执法监督方式,落实执法责任制,确保对执法权力的全程监督,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这是相当困难但又必须做到的关键环节,也是抓好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一要强化外部监督。通过新闻媒体、警务公开栏、公布违法违纪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以“122”警调工作为抓手,及时回访事故群众,认真处理群众投诉,拓宽和畅通执法监督渠道。二要强化内部监督。要按照监督跟着警力走,监督跟着警情走的理念,大力开展明查暗访、现场督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健全执法档案、个案分析、案件分级审核把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等制度,落实奖惩措施,实现对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三要强化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等责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执法办案各个层级的权限和责任,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把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到具体岗位和民警个人。对于发生重大执法过错和执法问题的,坚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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