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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检察院:推行“四个四”工作法 强化案件集中管理

 文章来源:株洲县委政法委 作者:康新林 时间:2015-11-16 09:29:12 

  去年以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把创新和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作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来抓,采取“四个四”工作法,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检察业务特点、体现执法办案规律的案件管理机制,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监管,取得较好成效。

  坚持“四个到位”,夯实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基础。一是工作部署到位。院党组高度重视案管工作,多次召开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等都作出明确部署,为案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财、物支持。二是机构设置到位。向县委提交专题报告,明确案管办公室的机构编制、人员需求、经费保障等,最大限度争取县委支持。设立专门案管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案管工作,探索建立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三是办公设施到位。建成案件管理接待室、档案室,购置高速扫描仪、专用计算机、打印机、文件橱柜等办公设备,保障案管工作正常运行。四是营造声势到位。在党组会、全院干警会上,检察长多次强调案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科室积极配合,合力抓好案件集中管理工作。

  做到“四个明确”,建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一体化机制。一是明确职能定位。案管办公室职能定位为“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具体职责为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登记、分流、移送,对业务部门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涉案款物进行监管等。二是明确制度机制。出台《案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案件受理工作规范》等制度,建立完善台账、案卡、登记表等各种报表文书,实现案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三是明确人员守则。制定《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守则》,明确案管人员职责,按月考评,综合计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奖惩的主要依据,提高案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明确管理模式。采取“由点到面,先试行后运行”的运作模式,对刑事案件先行试行,通过试行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模式,逐步扩大管理范围。

  实行“四个统一”,形成对执法办案的全程、全面、动态监管。一是统一案件受理分流。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实行统一受理和分流,并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登记、分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原提请或移送机关并说明理由,实现统一“入口关”。二是统一办案流程监控。对进入检察机关诉讼流程的案件进行全程同步监控和办案期限预警,审查逮捕案件于办案期限届满前2日,审查起诉案件于办案期限届满前7日进行风险预警,杜绝超期限办案等现象,实现办案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三是统一法律文书管理。凡以本院名义制发的包含强制性内容和涉及诉讼环节流转的法律文书,一律由案管办公室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严格审核,防止文书编号混乱、空白文书流失等现象发生。四是统一涉案款物监管。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涉案赃款、赃物进行统一管理,案管办公室负责与行装部门办理交接、保管手续,不定期对扣押、冻结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实现“四个成效”,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一是执法行为更加规范。通过案件集中管理机制,实现了对执法办案的全程、动态式集约化管理,案件受理分流、办理程序和处理结果更加合法合理,案件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二是职权配置更加合理。通过严格执行“四个统一”要求,使案件管理工作由过去的粗放式管理转变为集约化管理,促使各业务部门之间形成整体合力,共同促进检察业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三是内外协作更加顺畅。推进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改革,克服了过去分散管理、自我监督的缺陷,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职责更加明确、分工更加合理,与公安、法院有关职能科室的协作更加密切。四是内部监督更加科学。案管办公室对受案分流进行集中管理,形成了由专职人员统一受案、统一审查、统一监督的良好格局,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更加科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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