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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2-01 16:47:59 
 
申请条件
1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子女随同申请。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类别的签注
2、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3、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4逗留。逗留是指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5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的;持逗留签注澳门期间申请前往香港的。
受理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7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2、公安部六局2015年制定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办理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10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次有效)2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年内多次有效)100元。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监护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需提交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人的委托书。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填写完整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8×33mm)
4、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流动人口异地办理条件的可在居住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
2、具有受理权的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没有受理权的由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出入境受理机构领取或办理邮寄手续后寄至指定地址。
监督电话
0731-8473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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