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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2-01 15:57:26 

受理条件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变更加注: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受理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理时限
10天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办理收费
护照:200元/证
护照补发:200元/证
护照加注:20元/项次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监护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需提交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人的委托书。
4、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或申请变更加注的,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异地办理条件的可在居住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
2、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3、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受理公安局领取或办理邮寄手续后寄至指定地址。
监督电话
0731-8473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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