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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追偿职工造成的损失 能否扣光工资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时间:2016-02-15 09:42:41 

  问:我的好友孙某2010年7月入职某制药公司,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但去年8月的一天,孙某却一不小心闯了祸,给公司造成2万多元的损失。公司决定对孙某处罚,要求孙某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从当年9月份开始连续3个月扣发孙某的全部工资,孙某生活无法维持。请问,公司做法合法吗?

  法律专家回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见,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但这种追偿权是受法律约束的,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可滥用。公司连续3个月扣发孙某全部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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